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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皇冠丰田车价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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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改平,*1975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

州区宋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辉胜,*19708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

安县。

原告卢改平与被告王辉胜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8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可加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改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江,被告王

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改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辉胜返还卢改平欠款230

万元;2.王辉胜向卢改平支付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8

7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进行计算);3.

辉胜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王辉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

卢改平借款。卢改平于20184月至7月期间用网银陆续向王辉

胜账户转账230万元。后卢改平家中急用钱多次要求王辉胜还款

未果。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法不能确

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内返还。王辉胜应偿还卢改平相应款项及利息。

王辉胜辩称,不同意卢改平的诉讼请求。卢改平与我之间不

存在借贷关系,我与卢改平素不相识,她不可能借给我那么多的

钱。卢改平自己都搞不清楚多少钱,这些钱到底为什么转给我,

她自己都搞不清楚,肯定不是借钱给我,我与卢改平之间没有借

贷合意,没有借条,没有任何通话记录,没有任何短信记录和微

信聊天记录。除了转账凭证,没有证据佐证是我借的,这么大额

的资金,借给我,不让我写借条,不符合常理。2016年至2018

时候我在张立德、张聪实际控制的瑞乾联合(北京)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乾公司)任司机、后勤,期间张聪曾使用我

的银行卡做投资、过桥、倒贷赚钱。白云生是卢改平的老公,在

瑞乾公司任项目经理,他们之间做投资使用了我的银行卡,后来

听说投资失败了,就开始找我要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改平与白云生系夫妻关系。

关于卢改平起诉、诉讼请求变更、诉求款项构成的事实。本

院立案庭受理本案时,卢改平并不掌握王辉胜的身份信息,仅在

起诉状列明了王辉胜姓名与王辉胜光大银行账户,向本院申请调

取了王辉胜身份信息。本案受理时,卢改平起诉状中诉求金额为

200万元,款项构成为:2018411日,白云生自尾号9888

的工商银行账户向王辉胜尾号6897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5

元、15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其余均为卢改平自尾号

5717工商银行账户向王辉胜尾号4507的光大银行账户的转款

2018514日转款30万元;2018528日转款60

元;2018611日转款10万元;2018625日转款10

元;201879日转款50万元)。

本案开庭前,本院责令王辉胜提交尾号4507光大银行账户自

开卡至调取日的交易明细,王辉胜提交后,本院邮寄给卢改平。

202111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卢改平称自王辉胜尾号

4507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发现白云生还在2018723

转给王辉胜10万元,遂增加诉讼请求至本金210万元。

之后,本院发现在卢改平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白云生

网银转款截图显示:2018611日白云生向王辉胜转账20

元。本院责令王辉胜提交尾号6897建设银行账户自开户至调取日

的交易明细,亦向卢改平电话核实情况,卢改平向本院邮寄的

202246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载明本金变更为220

元。20226月,王辉胜向本院邮寄其尾号6897建设银行账户交

易明细,本院向卢改平邮寄该份明细。2022621日,本案第

二次开庭时,卢改平称以法庭核实的卢改平、白云生向卢改平转

账的金额为准,要求诉讼请求中本金变更为230万元。

关于卢改平所主张其向王辉胜出借款项的情况。卢改平称:

卢改平与王辉胜20184月认识;卢改平陆续向王辉胜出借款

项,也指示丈夫白云生向王辉胜转款出借资金,因对方承诺最后

一起出具借条,所以没让王辉胜出借借条;向王辉胜出借款项没

有约定借期;王辉胜口头承诺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案外人王

亚辉代王辉胜向卢改平支付了5个月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因当面催要,并未有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关于本案中卢改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卢改平最初提交了网

银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照片,仅显示其诉请款项的情况,银

行交易明细并不完整;后本院责令卢改平提交白云生尾号9888

商银行账户、卢改平尾号5717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完整的交易

明细。除此之外,卢改平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另外卢改平所述

王亚辉代王辉胜支付了5个月利息,卢改平称在其提交的银行交

易明细中不显示5个月利息的支付情况,亦未提交证据证明。

关于本案双方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其中卢改平所主张向王

辉胜借款中:2018723日白云生向王辉胜转账10万元之

前,银行明细显示卢改平向白云生转账10万元;2018411

日白云生向王辉胜转账30万元,银行明细显示卢改平向白云生转

10万元。对此,本院询问卢改平,卢改平向王辉胜出借款项,

为什么不是由卢改平直接转给王辉胜,而是转给白云生再转给王

辉胜;卢改平称是为了与其他到账款项作区分,先转给白云生再

转给王辉胜,白云生都是受卢改平指示打款,而且双方是夫妻关

系,白云生的款项也由卢改平主张。其中卢改平提交的银行明细

中有多笔与张建新的款项来往,张建新与王辉胜亦有多笔款项往

来,本院询问卢改平为什么与张建新有款项往来,卢改平称并不

认识张建新。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辉胜称其涉案的两个银行账户均由案外

人张聪控制,卢改平之夫白云生与张聪、王亚辉、张建新等人参

与过桥、倒贷等投资活动,投资失败后卢改平找不到其他人才向

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

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

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

本案卢改平主张其与王辉胜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作为主张

合同成立的一方,就合同成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虽在民间借贷

中不能完全排除一些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金额不大、带有互助性

的民间借贷或借款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借款人不出具借条或欠条

的情形,但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款项后会出具借条或欠

条由出借人持有。本案卢改平自称20184月认识王辉胜,而

2018411日即向王辉胜转款大额款项,陆续转款共计230

元,除转账凭证外,未提交任何与王辉胜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

如借条、合同、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另外卢改平主张金额较

大,且卢改平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卢改平自认案外人王亚辉向其

支付涉案款项5个月利息,未就此进行举证;卢改平对其银行卡

明细中交易的对手户名不知情,如对交易对手张建新不知情;此

均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民间借贷习惯。综合本案事实,仅

凭转账凭证,本院难以认定卢改平与王辉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

系,对卢改平据此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改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卢改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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