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沃尔沃s90真实油耗)

如何认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一、问题

今年9月份,本局市场规范管理局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工作,某经营户销售的某品

牌化肥被鉴定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

查的产品由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即是说,产品有严重质量

问题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某品牌化肥理化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是

否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二、分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对上述问题作出的解释。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由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

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

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与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

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

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意见法律地位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

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

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对《产品质量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效解释。

三、结论

本案中某品牌化肥被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投入农业生产使用,

达不到应有效果,甚至导致减产减收,造成使用者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质监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列严重质量问题的第一种情形,构成

严重质量问题。工商部门在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实践中,可以参

照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法规。因此,本局应当对上述不合格化肥的销售

者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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