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一汽丰田suv全部车型图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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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福全(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9********),
*,回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平、梁海龙,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金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世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梁增德,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48000R,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号103
房。
法定代表人:魏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福全与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昊瑞公司”)、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泽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原告马
福全于2022年6月28日以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系案涉车辆销
售商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本院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
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福全及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平,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
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梁增德,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
讼代理人周灵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福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
告支付的购车款406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6454.2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马福全于庭审中
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青海昊瑞公司签订的车辆代购协
议一份及与广州元泽公司的买卖关系”。
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7日原告在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处订购大众途昂轿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406000元。
2022年3月4日,原告在该被告处提得车辆后随即驾驶该车前往
贵德试驾,车辆在行驶一百多公里时发现渗漏机油。原告将问题
反馈给被告并于2022年3月5日将该车托运至西宁城南4S点进
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汽车变速箱油封故障、密封不严导致变速箱
渗漏机油。后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
协调,对该车辆再次进行检车,最终检测结果为变速箱质量问
题,原告要求退还购车款,二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协商无果,故
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案由是产品
责任纠纷,原、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昊瑞公司仅为代购人,代
原告购买车辆,因此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作为代理人,我公司
不存在过错行为。我公司作为销售方也不符合法定的承担赔偿责
任的情形。
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直接
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现原告已与我公司
2022年3月25达成《协议书》一份,双方已就车辆退款事宜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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