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梅赛德斯奔驰s级多少钱)

杨啸、郑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1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献忠高新峰杨雯蒨

【审理法官】肖献忠高新峰杨雯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啸;郑淑凤;张冬菊

【当事人】杨啸郑淑凤张冬菊

【当事人-个人】杨啸郑淑凤张冬菊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啸;郑淑凤

【被告】张冬菊

【本院观点】本案两个基本事实并不清楚:一是张冬菊转账至郑淑凤的14万元与案涉车辆二次抵押贷款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未查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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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两个基本事实并不清楚:一是张冬菊转账至郑淑凤的14万元与案涉车辆二次抵押贷款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未查明。张冬菊中国工商银行兰考支行银行账户6212××××6362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7月5日转入一笔14万元款项来源于段亚鹏,2019年9月9日转入五笔款项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50000元、70000元、20000元均来源于段亚男,而段亚鹏、段亚男与张冬菊均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上述转款原因及款项来龙去脉需查明;二是案涉车辆豫BEJ667玛莎拉蒂权属问题是否已明晰未查明。一审法院需要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啸、郑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1:21:58

杨啸、郑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12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凤。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群、李志(实习),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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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啸、郑淑凤因与被上诉人张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两个基本事实并不清楚:一是张冬菊转账至郑淑凤的14万元与案涉车辆二次抵押贷款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未查明。张冬菊中国工商银行兰考支行银行账户6212××××6362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7月5日转入一笔14万元款项来源于段亚鹏,2019年9月9日转入五笔款项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50000元、70000元、20000元均来源于段亚男,而段亚鹏、段亚男与张冬菊均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上述转款原因及款项来龙去脉需查明;二是案涉车辆豫BEJ667玛莎拉蒂权属问题是否已明晰未查明。一审法院需要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啸、郑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高新峰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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