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大路虎揽胜车价格与图片)
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7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奇海;张家祥
【当事人】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余奇海张家祥
【当事人-个人】余奇海张家祥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建国
【代理律所】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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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余奇海;张家祥
【本院观点】余奇海一审时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显示其修车费为29868
元,公交公司虽然提出异议,称车辆维修公司优惠2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公交公
司一审时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故一审认定余奇海修车费29868元并无不当;公交公司对
余奇海交通费计算标准有异议,但根据余奇海一审时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结合其工作性
质,一审认定交通费377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奇海一审时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显示其修车
费为29868元,公交公司虽然提出异议,称车辆维修公司优惠2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
据,且公交公司一审时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故一审认定余奇海修车费29868元并无不
当;公交公司对余奇海交通费计算标准有异议,但根据余奇海一审时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
结合其工作性质,一审认定交通费3770元并无不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判决的
诉讼费负担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新乡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新乡市公共交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1466元,余奇海负担2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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