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小型面包车价格及图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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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绍龙,*,1987年8月16日出生,文盲,安徽省寿

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寿县公安X决定,于

2022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

居住。

辩护人钱成蕊,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2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袁绍龙犯盗窃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玉成、助理检察员桑瑶瑶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袁绍龙及其辩护人钱成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袁

绍龙窜至寿县××镇××小区××栋楼下,发现被害人宋某停放

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轿车(车牌:浙D6××**)车门未锁,遂将该

车内中央扶手箱里的1700元现金盗走。

2022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袁绍龙窜至寿县寿春镇九龙

村九龙××村小区××号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白

色轿车(车牌:浙G4××**)右侧副驾驶车窗未关,遂将该车副

驾驶处手扣箱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资料、归

案经过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王某、袁某1、袁某2证言;

被害人宋某、张某陈述;被告人袁绍龙供述;鉴定意见;辨认、

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绍龙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XX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绍龙系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

告人袁绍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

罚。建议对被告人袁绍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绍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

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钱成蕊提出的辩护

意见是: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盗窃的钱款已返还被害人;被

告人系××人、家庭情况特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

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袁绍龙窜至

寿县××镇××小区××栋楼下,发现被害人宋某停放在此处的

一辆黑色轿车(车牌:浙D6××**)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内中央

扶手箱里的1700元现金盗走。

2022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袁绍龙窜至寿县寿春镇九龙

村九龙××村小区××号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白

色轿车(车牌:浙G4××**)右侧副驾驶车窗未关,遂将该车副

驾驶处手扣箱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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