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7日发(作者:全新一代帕萨特报价)

张玉、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0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

【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玉;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玉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玉

【当事人-公司】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周寒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王银薇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周寒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王银薇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振周寒李桢王银薇

【代理律所】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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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玉

【被告】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玉撤回上诉。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8:49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玉、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20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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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五乡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薇,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玉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科尔维特照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玉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樊瑞娟

审判员 曹 炜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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