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东风起亚智跑2019款多少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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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北区长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谢玉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钧,山东国曜青岛(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惠泽,山东国曜青岛(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张学英,*,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

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英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钧、迟惠

泽、被告张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165000元;2、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9月至2021

年9月期间工资3890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

由: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北劳人仲案

字[2021]第240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

亦认可在收到其调动通知后仍在李沧店工作,故对被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旷工,本委不予采信。”原告考勤以钉钉打卡为准,被告

在调岗后未按时打卡上班即为旷工,原告自始未认可被告收到其

调动通知后仍在李沧店工作,原裁决书认定与事实相悖。原告与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被告无权获得赔偿金。裁决书认定

“被申请人……但亦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

定,故被申请人基础申请人劳动合同并无合法依据”。原告解除

合同依据《青岛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制度汇编》系通过民主程

序依法制定且被告亦知悉签字,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构成为“底薪+

提成”,薪资通过银行转账加现金方式结算。原告每月足额发放

薪资,以现金形式结算均有被告签字,不存在克扣、少发工资的

情形,被告要求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工资不具备事实

基础。

被告辩称,原告于2021年6月开始陆续强迫青岛五菱员工重

新签订青岛景宏劳动合同,并不计算之前的工龄,也无任何赔

偿,如果不同意。原告用各种手段针对被告,基于上述背景,原

告于2021年9月6日强制调动被告工作地点,无任何合理的理

由,也未说明薪资待遇,被告在原工作地点工作了两年,销售资

源及各种销售条件都在原工作地点,被告实际住址距离被调动的

工作地点较远,出勤不方便,原告调动原告的工作地点无任何合

理性。实际是降低薪资,惜福镇店并不缺人手,已有三名员工都

已签署景宏劳动合同,原告制定两种销售政策,一个店面两种劳

动合同,两种薪资。青岛五菱很多员工只调动被告,其制裁意图

非常明显,并且关闭被告的钉钉打卡,踢出工公司组织架构以及

各个微信工作群。被告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出勤,并用手机水印打

卡,每日发给人事负责人王珊珊,后被其拉黑。坚持出勤到2021

年10月8日,接到通知被原单位辞退。原告从未民主制定劳动制

度,强制被告在空白劳动合同及空白制度处签字,如若不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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