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悦达起亚自动挡价格表)

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9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玉霞范黎强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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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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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沣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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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沣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国丰华魏琳惠何欣蔚刘沣鲁

【代理律所】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利捷(青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顺合园公司的购车款并未支付至安利捷公司或青岛安利

捷公司账户,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安利捷公司或青岛安利捷公司对孙腾的诈骗行为存在过

错,故其要求安利捷公司、青岛安利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

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

点为顺合园公司要求安利捷公司、青岛安利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否得到支持。依据法律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

(2018)鲁0203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及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涉

案款项系顺合园公司转账给孙腾用于购车,而孙腾系冒用安利捷公司的名义骗取顺合园公司

的购车款,孙腾亦因此诈骗行为被判刑并判退赔顺合园公司1238300元。顺合园公司主张安

利捷公司对孙腾的诈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顺合园公司的购

车款并未支付至安利捷公司或青岛安利捷公司账户,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安利捷公司或青

岛安利捷公司对孙腾的诈骗行为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安利捷公司、青岛安利捷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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