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紧凑车型省油排行榜)
杜某与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7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
【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某;师某
【当事人】杜某师某
【当事人-个人】杜某师某
【代理律师/律所】许佳琦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王学红北京
观道律师事务所;韩晓巍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佳琦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王学红北京观
道律师事务所韩晓巍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佳琦党春雨王学红韩晓巍
【代理律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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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本案中,师某与杜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系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据协议约定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合同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师某与杜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
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依据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师某负有协
助杜某将案涉房产及车辆过户至杜某名下的义务。但根据目前查证的事实,案涉房产及车辆
均被法院查封或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现师某因事实上不能履行上述房产及车辆过户的义
务,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杜某要求过户的请求不予支
持并无不妥;杜某可就因师某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杜某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5元,由杜某负担(已交
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46: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师某与杜某于199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初婚,婚后于2000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名杜某1育一子,名杜某2。2018年8月3日,
双方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存档于西城区民政
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男方(杜某)与女方(师某)于1998年10月认识,于1999年
9月17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儿,姓名:杜某1,于2017年
7月29日生育一儿子,姓名:杜某2。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
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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