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宝马740li参数配置表)

王海波、谢树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7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志辉刘岩甄洪文

【审理法官】徐志辉刘岩甄洪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海波;谢树田;蔺奕帆

【当事人】王海波谢树田蔺奕帆

【当事人-个人】王海波谢树田蔺奕帆

【代理律师/律所】霍虹媛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霍虹媛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霍虹媛

【代理律所】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波

【被告】谢树田;蔺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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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前,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资金认定为借款

本金,被告支付原告的资金认定为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折抵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

222.60万元”,其中222.60万元本金认定错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谢树田自2015年2月12日分五次给上诉

人王海波转款542万元,并签订借条。上诉人王海波自2015年4月12日分十六次给谢树田

转款319.40万元,上诉人王海波尚欠被上诉人谢树田借款本金222.60万元,理应偿还。一

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王海波返还谢树田借款本金222.6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

王海波主张通过转账、实物抵债等方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

实。王海波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海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王海波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1 23:17: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树田与佟凤云系夫妻关系。王海波、蔺奕帆系夫妻

关系。自2014年开始,王海波多次向谢树田借款,每次借款王海波都给谢树田打下借条,王

海波每还一笔借款,谢树田就把相对应的借条给付王海波。自2015年2月12日起,谢树田

分五次给王海波转款542万元(2015年2月12日192万元、2015年2月16日80万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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