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奥迪rs4历代车型)

案例 8 116元的帕萨特

资料来源:CCTV 《经济与法》

嘉宾:

彭雪峰: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于绪刚: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主持人:我们今天要说的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刚开始他还觉得不敢相信,但韩斌以前也参加过竞拍,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

于绪刚:我认为韩斌没有错,比如我自己过去是这个网站一个经常的客户,我也注册了,我上了网以后,发现有一个10块钱起价的帕萨特轿车,我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按照规则走的,而且网络公司发过来这个确认书本身和韩斌自己所做的、所从事的活动都一致的话,我觉得韩斌完全有理由来主张自己权利。

彭雪峰:前边有一个拍卖过程,这个拍卖过程,作为汽车公司来讲,他也应该是完全了解的,应该是完全掌握的,为什么他要等到这个竞拍完成之后,才拒绝履行这份合同呢?这中间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作为韩斌我想这时候他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还有一个选择诉讼的程序。

主持人:那么这样的话,起诉谁?是起诉网络公司呢,还是汽车销售公司?

彭雪峰:应该是起诉拍卖汽车的公司吧。

于绪刚:对,应该起诉他。

彭雪峰:现在的这种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拍卖这种形式,一般的是买卖双方起主导作用,网络公司并不起主导作用。所以他选择起诉对象的时候,应该直接选择那个汽车拍卖人。

于绪刚:这种官司实际上是打着看,边打边看。因为这种案子比较新,不是像过去我们传统的诉讼一样,这是网上的交易,又是网上的拍卖,所以这种官司打打看,打到什么程度了,需要把谁抓进来再把谁抓进来。

主持人:但是现在有一个情况,在网络公司的数据库原始资料中,发现那辆帕萨特被拍卖了两次,一次起拍价的确是10块钱,后来被韩斌买走了,还有一次起拍价是10万,这一次没有人竞拍,就流标了。

于绪刚:我觉得要是这样的话,那可能要告就不是告一个了,我觉得应该把网络公司也抓进来。网络公司他虽然自己本身不参与这个买卖,但他有职责来维持这个秩序。你成交以

后,他不是不收费的,肯定收费的,他应该有义务来维持这个秩序。因为按照常理,比如说一个汽车拍卖的话,你只能拍卖一次。如果现在我们这地方是一个拍卖场所的话,我要拍卖一支笔,我不能这支笔在这个地方拍卖,底价是1块钱,我拿到桌子这头来再拍卖,它底价是10块钱,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彭雪峰:网络公司它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这样的交易平台,就是网络拍卖这样一个交易平台,相关的规则非常不完善。比如说他如何限定,刚才说同一个标的物能不能在同一个网站的同一交易平台上两次拍卖?

于绪刚:那不可能的。

彭雪峰:但是现实这种情况就产生了。而且这次的标的物又是一个特有标的物,它是一个二手车,是带牌照的二手车。所以它不像说我帕萨特汽车一共有10辆、20辆,都是没上牌的新车。他现在是旧车,同一牌照,两次拍卖,而网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在这方面的管理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于律师刚才讲,网站也有过错责任,我也同意这种观点。

主持人:那么把网络公司拉进来有什么好处呢?

于绪刚:因为这个从打官司的角度看,多一个被告就多一分保障。只要这个被告本身有支付能力。而且你有几个被告来对你的主张承担责任的话,你会多一些保障的。

主持人:那就是说如果韩斌把汽车公司和网站都告了的话,那么这个官司可能会打得更有把握一些。但是在这个案子里面呢,韩斌还是选择把汽车公司给告了。

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这个上面就写着:您收到这份邮件是由于您在“易趣”网上的竞标商品已经成交,您的出价是116元。第二份是电子合同,上面有拍卖物品的名称、成交价、买主和卖主的情况等等。另外还有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领先的这个叫“home565”的就是韩斌本人。有了这些证据够不够?

于绪刚:这个足够了。因为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对于合同这个表现形式,它也是加了电子邮件,包括交换数据,类似这样一些形式。这没有问题。我觉得韩斌他有足够的证据。而且他一般用自己的电脑进行交易,很多这些资料,在电脑里都还有备份的。这些证据应该是充足的。

彭雪峰:《合同法》明确地规定,这种书面合同的形式就包括电子数据的这种交换,交换的清单和电子邮件。

主持人:但是汽车经营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于绪刚:他的理由是什么?

主持人:因为他们觉得首先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他们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是不可能的。

于绪刚:这个肯定是不成立的。因为对于合同什么样的是无效的,《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属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规定就是有五类合同是无效的,欺诈胁迫的合同,如果它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二类无效的合同就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这也是一种无效合同;还有一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说你本身是一个买卖,但是你买卖的是军火或者是淫秽物品,那么这是一个看上去的合法形式,但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还有一种就是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还有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我觉得从本案看它只是一个拍卖合同,它没有违反这些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应该不能说它是无效的。

主持人:但是这个汽车经营公司认为他们输进去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所以他们认为这样的一份电子合同并不是他们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于绪刚:你说你输入的不是10块钱是10万块钱,那你来证明,你输的是10万不是10块钱。

彭雪峰:他要负举证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他要举证。这个汽车公司他们请了专门的网络专家,给他们分析了几种原因,第一个就是在网络传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数据的丢失情况,第二种就是网站的管理人员人为地修改数据,第三就是可能是黑客的入侵,第四就是他们自己永达汽车公司的操作人员自己操作失误。

于绪刚:那他还是要举证,比如你找到我的话,我也可以说出很多理由:可能是网站的管理人员,可能是黑客入侵,可能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也可能是数据传输的过程中丢失。但你得举出证据来。

彭雪峰:不管他举出再多的事实,列举再多的可能性,最终在网上达成一致的这份合同已经产生了。也就是说拍卖过程已经完成了。即使他拿出证据来,作为韩斌来讲我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我所看到的网络终端显示出来的数字就是10块钱,而且我参与竞拍的过程也是从10块钱逐步上升到了116块钱。作为我来讲我没有任何过错,而这种最后的结果,得到了网络公司书面通知的确认。我就应该要求对方按照这个去履行。

主持人:实际上作为韩斌来说,他当时看见这个网络上显示的底拍价是10块,他又有什么理由不相信这是你汽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呢。因为你是10块钱我才参加,你要输入10万我还不参加了呢。

于绪刚:对,那肯定不参加了。

主持人:汽车经营公司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理由,他们认为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因为不可能116块钱就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

彭雪峰:这个理由我觉得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显失公平这一点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这个基本原则不能被随便地滥用。它是不能抗拒一般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的。因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前提。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了,而不用去关注标的物的价位高低。这是一个比须要明确的东西。如果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考虑,比如说我基于我的扩大影响的考虑,或者是开拓市场的考虑,或者是推销我的最新产品的考虑,其他的还有照顾老客户的这种考虑,我可以把这个商品的价位定得很低。如果从一种市场的角度去看的话,也许它是不公平的。这个东西比如说是1万块钱,我卖100块钱,或者说卖1000块钱,那很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法律不应该去过多地去干预这些东西。

于绪刚:这里面还要注意什么呢?因为它不是一个普通的交易。比如说我卖汽车了,我的汽车就在展厅那边了,我定好价格了你买就行了。你本身这是一个拍卖,拍卖本身就应该承担着风险。拍卖本身有的是有底价拍卖,有的是无底价拍卖。尤其是无底价拍卖,拍卖到一定程度的话,如果追捧的人不多的话,可能价格就非常低了。

类似这样的情况不是没有。1993年有一个公司拍卖恒生笔记本电脑,1993年,10年以前,当时笔记本电脑一台应该是好几万块钱,它底价是1块钱。这51台笔记本电脑全部处理掉了。你说这个底价公平吗?现在这个帕萨特汽车它是10几万块钱,底价是10块钱,和10几万只有一万倍之差。那么这个笔记本电脑和底价之间有几万倍之差,哪个公平呀。拍卖本身就应该承担风险。

当然了拍卖可能是某一个东西卖得价格非常高,比如像凡?高的画。过去我记得可能在上海,有一个电话号码拍卖了60万。你说这个公平吗?这不一定,因为是拍卖,尤其利用了网络的操作系统,你就要承担有可能卖得特别特别低的风险。

彭雪峰:从他一个企业知名度的提升,还有它一个企业形象、市场形象这个角度去考虑的话,他去履行这样一份合同,对于他自身的影响应该是非常良好的。

于绪刚:我倒希望你去做拍卖公司吧。

彭雪峰:我们古代就有一个是商鞅变法吧。商鞅变法他为了取信于民嘛,他说谁把这个木头搬到南城门去,就给一百两金子还是一千两金子,我记不太清了。这个就是纯粹为了一个示范作用。其他人可能不相信,觉得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就像现在没有人相信116块钱能买一辆帕萨特汽车一样。但是你卖了,这是取信于民了,你的企业形象一下就提升起来了。以后再有这些事情产生的时候,大家至少对你产生的是一种商业上的高度信任。

于绪刚:大约在1996年也出过这么一个案子。有一家国内大银行的某一个分行,为了推广自己的市场,开展自己的业务,出了这么一个标语:耽误你一分钟赔你一块钱。有一个人他确实就碰上这样的事情了。他在这个行下面一个支行先存了25万块钱,过了几天他取走了9万,还剩了一部分钱。再过一段时间他去取钱,银行不给他取,说你这个款你已经自己提走了。这个人说不可能是我自己提走的。最后经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发现是监守自盗。银行的一个职工偷了他的密码,伪造了他的存折,又伪造了这个银行的章,把款全部提走了。

从发现钱被盗到案件侦破完,这期间可能是112天,112天算是16万多分钟,那么既然说耽误一分钟赔一块钱,这个人就把银行给告了,主张要16万。就是一诺16万。这个案

子后来一审法院判的并不是赔他16万,只是算有效工作时间,就是把周末、假期,把其他时间全部扣除了,可能赔了他几万块钱。

主持人:好的。我们还是回到帕萨持这个案子。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发生了一起让韩斌感到意外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以12.8万元给卖出去了。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你这个时候怎么能够把车给卖了呢,案子还没有审完。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

于绪刚:这种情况更说明需要对网上交易加强监管。这等于是存在三个交易了,不管成功还是不成功。第一个交易起拍价10元的,韩斌竞拍成功了,汽车公司不愿意给;第二个是起拍价10万块钱的,没有人来进行竞价;第三个就是车主把车给卖出去了。这说明什么问题,网上交易太混乱了,应该加强监管。

彭雪峰:对,这三个交易实际上标的物是一个。对这种情况下咱们国家目前的规定有没有限定?比如说网络公司设置这种拍卖交易平台的话,你对标的物有什么样的监管措施?我这个标的物拿来是不是在我掌控之中?这些没有规定,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把同一辆汽车进行反复地拍卖。

主持人:那现在这个车子已经被卖掉了,韩斌应该怎么办?

彭雪峰:这个我想问题不大。如果最后法院判决确认韩斌应该得到这辆车的话,而原车主已经把他的车给卖了,那么汽车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他负责赔偿韩斌的损失。最后的履行方式是不是韩斌真正的能够得到这辆车,我想并不重要。如果得不到的话,他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比如说这辆车是以12.8万元给实际销售完成了,那么韩斌只需要付出116块钱就应该得到12.8万元的一辆车。现在车没有了,那就由汽车销售公司把12.8万元补偿给他。

我现在我倒非常关心,这个案子最后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主持人:他们双方是以和解的方式,然后撤诉了。

于绪刚:和解撤诉了?和解是一个什么结果?

主持人:和解内容我们也问过他们双方当事人,他们在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已经商量好了一定要保密,所以具体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法院的裁定书也非常简单,只是写了和解撤诉的结果,没有案情事实。我们估计他们双方都互相作了些让步。

如果说你们两位是韩斌的代理律师的话,你们两位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接受和解?

于绪刚:如果我是韩斌的代理人的话,我可能会把诉讼进行到底。因为这个案子本身无论从判例上、从立法、从司法、从各个方面看都有重大的价值。而且韩斌并不是没有理由呀,他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是买了这辆车的。即使是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有法律精神在,所以我就会说服或者是我会支持我的当事人把这个诉讼进行到底。

彭雪峰:余律师的这种选择前提是以天下为己任。他是想利用这个案子至少填补一个法律规定的空白,在司法实践当中拿出一个很成功的判例来。这种选择当然是对的,但是作为

当事人他可能有自己的意愿。比如说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和解的方式也能够得到满足,那他就可以选择撤诉,这是没有问题的。

像这个案子最后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撤诉了。那么也许这里面隐含着就是,比如说被告方做出了重大让步,原告方才同意提出撤诉的。至于这种让步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我们现在只能够猜测。我也可以极端地猜测韩斌全部地得到了满足,比如说汽车公司按12.8万元的价格赔偿了韩斌,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所以我说这个案子是否要进行到底,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讲,进行到底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从当事人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角度来讲,诉讼进行下去也有很大的成本。另外诉讼的最终结果,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毕竟116元和一辆帕萨特之间这个价值还是不相等的。

于绪刚:还是不能这么看。既然是拍卖,如果你定的底价确实是10块钱的话,116块钱就是很高了,也增加了10几倍,真是已经很高了。

彭雪峰:于律师是一个完美主义者。

于绪刚:但是我觉得,我从这个案件的结果可以判断,我觉得对韩斌肯定是不利的,他们要保密嘛。

彭雪峰:也未必。咱们假设一下他们和解协议的内容。假如是汽车公司100%地赔偿了韩斌的诉讼请求,但是他又不愿意对外公开承认自己经营过程当中的一种过错,所以他要求我给你钱可以,但是你必须对外保密。作为韩斌来讲他是一个个人,他只要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那就够了,对外宣传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所以他也就接受了这样一个条件。

刚才说假如我们是韩斌的代理律师,我们是否会同意和解。我觉得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假如我们是这个案子的法官,我们该怎么样判这个案子。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这种判决本身可能就意味着一种社会的整体的倡导。比如说我是应该规范网络公司的经营行为,还是应该明确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还是应该限制韩斌这种利用人家比如说不管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这样一个交易公平差异比较大的这样一个结果,还是应该限制他个人的一种行为,这里边法院的判决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于绪刚:我想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官可能也会触到一些难题。比如说当他发现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到底是谁对还是谁错的时候,法官可能会有难题。到底网络公司承担责任,还是汽车公司承担责任,还是让韩斌承担责任。

彭雪峰:其实我个人以为现在这个案子的难题不是发生在证据上,而是发生在法律规定上。证据已经很明确了,因为交易行为已经完成,电子合同已经出现了,这个是证据已经充分了。剩下来就是对于这种行为有什么样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个好像不十分完善。

主持人:其实由于相应法规的这种欠缺,所以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也缺少很多依据。

于绪刚:这个也就非常依赖于法官的那种创造性,非常非常重要。因为现在这个社会完全是变化非常非常快。

彭雪峰:法律的完善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其中有很大的一块,法律的创立就是靠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些实际判例来完成的。尤其是对于我们现在的经济生活发展速度这样快,有很多新的问题,法律还来不及去规定。

于绪刚:这个案例出来以后,我想肯定有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大家对它的结果都在翘首以待,甚至学者,甚至一些其他的专家,甚至其他法院都在进行关注。我觉得法院应该充分地利用这个机会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

当然现在好的是,我记得是去年底广东省颁布了一个网上电子交易条例。但它只是可能主要借鉴像美国、联合国,甚至包括香港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些内容,我觉得还是不太完善。

彭雪峰:它的内容主要是把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了确定,但是那个东西只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还缺乏操作性。

主持人:关于今天的话题,我们就先聊到这儿。现在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了,网上的交易越来越多,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这些都对我们现行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可以更为放心地让网络来为我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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