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发(作者:2012北京国际车展)
案例1:1999年7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民警在追捕歹徒时,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98%的人觉得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单位也给他一系列的处分,要写检查并转岗,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就有如此的遭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被侵害人应该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人的权利的,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小偷来支付抓捕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
我们根据这个材料,就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交警把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是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因为就误时向,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秩序和正义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应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维护了正义。所以正确的适用了价值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案例3:关国有一个案子,一个饿的要死的人为了得到一口吃的,翻到人家家里,结果被主人一枪打死。依照美国法律,私闯民电,主人有权利开枪。但是比起主人的安居权,这个案例中闯入者的生命权更值得保护,所以主人要负责赔偿。
案例4:河南安阳一所职业高中,女生A在宿体,她的上铺B在上床时,因震动了床铺,使B床上的一面镜子震落砸伤了A的眼睛。而镜子是另一名同学C的。C当时不在,不知是谁把镜子在B的床上,A把学校,B、C均诉至法院。从过错责任上看,三被告均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法官判定三者都不承担责任,那么眼睛受伤的后果就要A一个人承担。诉讼持续了三年,A生活困难,经济窘迫,法律如果不给予支持,会使她丧失生活的希望。看低法的价值,人心不服,积少成多,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权衡各种价值:B、C,学校都是无辜的,但A同样无辜,偏向于谁,都会引起其他方的不满。法官判决:经济占优势的学校承担50%,余下的由A、B、C三人分担。由于A在经济上落后于学校,而且身体上受到伤害,根据个案平衡原则,对于的这种情况应当优先考虑其生存的权利。有缘学习更多+谓ygd3076考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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