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奔腾t33图片)
王太群、王振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太群;王振令
【当事人】王太群王振令
【当事人-个人】王太群王振令
【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传政
【代理律所】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太群
【被告】王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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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太群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扣押变卖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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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8:08:50
王太群、王振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民终4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令。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太群因与被上诉人王振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太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被上诉人王振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太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太群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王振令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本案的诉讼时效未经过,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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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向王太群借款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届满后王太群无数次向王振令要求还款,王振令从未拒绝还款,在庭审中王振令也认可王太群及其代理律师均向其打电话,要求还款事宜,王振令已构成自认,该自认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2、一审中王太群提供了证人杨某出具的证明,并申请杨某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却称王太群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作证,该认定明显不当,另杨某已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王太群确实一直向王振令进行催要借款,一审法院却以杨某的证言与其和王振令的通话录音有矛盾为由不予采信,明显不当;3、王振令在诉讼过程中先是否认借款事实,在二次庭审中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又改口称存在借款事实,但辩称王太群从未向其主张还款,其前后说法不一属虚假诉讼情形。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振令辩称,2007年王振令与杨某一起向延津县信用社贷款90万元,杨某是担保人,2011年王振令及杨某与延津县信用社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延津法院作出调解书,因王振令未履行还款义务,延津县信用社向延津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王振令的凌志越野车和伊兰特轿车,后来王太群与法院执行局的人主动找到王振令,要求王振令偿还余下贷款,在他们安排下王振令写了借条及还款协议,同时这两辆车也交给了王太群。王振令在延津法院走完所有手续后,以为此事就此了结,后也无人与王振令联系,直到今年夏天王太群的律师联系王振令说还欠王太群的钱,后向杨某询问此事,王振令才知2014年因赵庆忠被刑事追诉,其为挽回经济损失,赵庆忠家人找到王太群,让王太群还贷款。一审中王太群称其已将法院交付他的凌志车变卖,后来王振令找到买车人,买车人称王太群所说不实,并出具了证明。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原告诉称 王太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振令偿还王太群借款16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王振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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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1月8日,王振令由杨某以林权担保向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1年9月7日做出了(2011)延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王振令欠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2.3‰计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由王振令于2012年5月30日前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下欠本金45万元及利息于2012年9月30日前还清。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7月17日,经杨某从中协调,王振令将已交到一审法院的一辆凌志越野车和一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王太群,向王太群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太群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甲方王太群,乙方王振令,协议内容:乙方因资金困难,现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MB250,000.00元),借款期限二个月(一个月内没有利息),由乙方向甲方抵押凌志越野车及伊兰特轿车各一辆,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甲方有权变卖车辆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该款约定利息为月息0.035元。附借据一份”。之后王太群向一审法院执行局交纳了250000元现金。2013年9月19日,王振令向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此时该院正在办理赵庆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该案件涉及王振令该笔贷款)提交了借款协议复印件,王振令在该借款协议上注明“此协议由我于2013年9月19日提供,与原件无异,王振令”。审理中,经一审法院询问,王太群、王振令均承认双方签订过该借款协议,但均称找不到该借款协议原件。之后,王振令将伊兰特轿车以45000元的价格从王太群处赎回,双方均称记不清赎回时间。
2020年5月19日,王太群电话联系王振令催借款的事,通话中王太群说为了救赵庆忠,杨某从中撺掇,王振令弄了两辆车交到法院,在法院执行局王某屋里王振令打了借条,针对王振令所说没有打条的印象,王太群说到“你怎么会不知道呢,是你和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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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弄的事,是你让我先把钱拿出来”“条是你打的吧,你说没有就没有了,你说记不住就记不住了,这些年了,我现在是手头紧了,不是手头紧了我都不会吭”“孝坤是保人,他说不用管了,保证没有事,你说你先拿出来吧哥,别管了,多长时间一定给你,一直我都没吭过,现在手头紧了,要不是手头紧了,我都不好意思说这个事儿”。2020年6月16日,王振令电话联系杨某询问借王太群钱还贷款及两辆车的事,杨某说他记不清是谁找的王太群,可能是赵庆忠,不清楚王振令打的是啥手续、王太群是咋和王振令说的,也不清楚两辆车抵了多少钱,并说到“我现在和王太群也不说话,他啥事也不和我说,俺俩也恼了,他都没给我说过,一直在这搁着,多少年了,俺俩这几年了就没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振令借王太群款250000元,有借条、借款协议、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王振令当庭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王太群与王振令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协议虽然约定王振令向王太群抵押凌志越野车及伊兰特轿车各一辆,但双方未对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无效。王振令用45000元赎回了伊兰特轿车,事实清楚,对王太群诉称王振令已偿还45000元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王太群诉称经王振令同意将凌志越野车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王振令对此不予认可,故对王太群的该项诉称事实不予认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款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借款期间为两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9月17日起开始计算。王太群称每年均向王振令或者通过杨某向王振令主张过权利,杨某作证称每年均向王振令主张过权利,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同二人与王振令的通话内容相互矛盾,王太群直到2020年5月14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本案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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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王振令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充分,应予采纳。综上所述,王太群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太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王太群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太群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2013年7月17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诉讼时效自2013年9月17日开始起算。王太群自2020年5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与王太群起诉之日中间间隔时间较长,王太群称其一直通过杨某向王振令催要款项,且申请杨某出庭作证,但杨某所陈述的催要情形与之前王振令、杨某的通话录音内容明显矛盾,故杨某的证言在本案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审未采信杨某的证言亦无不当。另外根据王振令与王太群的通话录音,王太群在录音中称“一直我都没吭过,现在手头紧了,要不是手头紧了,我都不好意思说这个事儿”,亦可以表明王太群在此之前并未向王振令催要的事实。
综上所述,王振令辩解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王太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王太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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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浮代飞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翠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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