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发(作者:奔驰ml400参数配置)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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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栋209档。
法定代表人:林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庆云,*,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仁捷公司)与被告邱庆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庆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仁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粤A×××**车辆以原告的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交予被告自行运营,原告收取车队费用每年6000元(包括车队管理费、安全学习费、运营税、季审、营运证年审、拆轮胎、一车一档案、GPS服务费),为被告代缴代收保险费。另,《仁捷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前缴交次年该车所需费用,由甲方统一代缴车船税、公路运输管理费、季审、年审费等
税费,对需按月缴纳的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25号前回公司缴交下月该车所需费用,逾期缴纳费用的按每天费用的3%计缴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仁捷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乙方拖欠任何应缴费用达30天,或甲方代位垫付缴纳之日起30日内,乙方尚不回公司缴纳者,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强制措施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迁出的,属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伍仟元违约金,且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仁捷服务合同》、《仁捷费用表》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2021年的车队费用人民币6000元,未按时支付原告为被告代位缴纳的保险费11335.54元,亦未按时回到原告处办理季审、年审。原被告自愿达成合意,签订《仁捷服务合同》、《仁捷费用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仁捷服务合同》、《仁捷费用表》,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17335.54元及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5000元,原告不予退还被告保证金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费用表》;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含车船税)人民币11335.5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的车队费用,按6000元/年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LPR4倍),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为人民币175.17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335.54元为基数、年利率15.4%
(LPR的4倍),从2021年8月起至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4.35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7.原告没收被告的保证金2000元,不予退还;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庆云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业。粤A×××**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码782××××8033,车辆识别代号LGAX2B138G8003394,总质量为15800kg,使用性质货运),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但实际权属人为被告。
2019年9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约定:一、乙方将购买的东风牌DFL5160CCQBX5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粤A×××**,发动机号782××××8033,车架号LGAX2B138G8003394,9.500吨(3)座,以甲方的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此车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二、合同期间该车辆的运输业务、货源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乙方驾驶员必须参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学习,不得缺席。乙方车辆必须六个月做一次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乙方必须在季审评级的当月二十五日前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仟元或以上,如超过二十天未回公司办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营运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每年必须按甲方统一指定检测部门办理车辆的年审营运证、定级等事宜的办理,如因过期未办理被罚款或需交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甲方的电话通知;五、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份前缴清次年该车所需费用,由甲方统一代缴车船税、公路运输管理
费、季审、年审费等税费,对需按月缴交的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25号前回公司缴交下月该车所需费用,逾期缴纳费用的按每天费用的3%计缴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六、如乙方拖欠任何应缴费达30天,或甲方代为垫付缴纳之日起30日内,乙方尚不回公司缴纳者,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强制措施解除本合同,要求将此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并有权同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甲方垫付或者可能垫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费用以及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起诉或者索赔的费用,并停办此车辆一切业务,同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停、报失该车手续······;七、为保证乙方投保的安全性,该车辆投保由甲方统一代为购买,如车辆保险到期,乙方应在期限前三十天主动到公司购买,如果不办理或者过期仍不续保的,甲方有权先为该车辆垫付资足额投保,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九、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劳动关系;十、合同期为乙方车辆登记甲方名下经营的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为期叁年,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止。如双方签订本管理合同,乙方须缴纳保证金贰仟元整给甲方。合同到期后,乙方无论续期还是迁走都应在合同期满前十天主动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十一、合同期满,如车辆转让或迁出过户时,乙方必须凭本管理合同书及保证金收据才能办理,凡遗失其中任何一样,保证金不予退回;······如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迁出,属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伍仟元违约金,且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附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下方甲方处加盖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乙方处有被告邱庆云签字并捺印,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
另,《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费用表》显示:1.车队费用包含以下项目:车队管理费、安全学习费、营运税、季审、营运证年审(包含二级维护费用)、拆轮胎、一车一档案、GPS服务费;2.车队费用不含年审、车船税;3.车船税、年票按实缴的发票代车主购买。注:凡由本公司管理的车辆必须回公司办理保险、季审、等级评定、年审。手写注明:“车队费用6000/年(全包)”“不含年审5100/年”,并加盖原告印章,下方有邱庆云签名并捺印,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
原告称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后,依约履行至2020年12月,自2021年1月开始,被告未依约支付2021年的费用,亦未回到原告处办理车辆年审等业务,原告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但均未取得联系,案涉粤A×××**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至今仍挂靠在原告名下。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原告提交的保险单及发票显示,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为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保险费为3105元、代收车船税97.68元,商业保险费7230.54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5日0时起至2022年8月25日0时止。上述款项合计10433.22元。原告亦为涉案车辆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由此产生保险费1000元。
被告邱庆云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服务合同、车辆费用表、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案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依约支付2021年车辆服务费及2021年保险费、车船税,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在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案涉《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于2022年3月18日到达被告,故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案涉《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
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1月起未支付各项费用,导致原告为案涉车辆垫付202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费(含车船税)合计10433.22元,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现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应当由原告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故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的保险费10433.2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为案涉车辆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产生的货运保险费1000元,该费用并非案涉合同约定的必须购买的保险费用,本案亦无证据证实当事人双方对由原告代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达成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运输保险费10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金过高,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0433.22元为本金,从垫付之日即2021年8月28日起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0433.22元为限。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至解除合同之日的车队费用,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履行期间,案涉车辆一直挂靠在原告名下,原告要求支付车队费合法合理。案涉《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在2021年及2022年有为被告办理年审业务,故车队费用应以不含年审5100元/年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车队费51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的车队费1062.5元。至于原告主张没收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000元,案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为“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迁出”,本案中原告要求没收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考虑到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为了避免诉累,本院将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000元予以抵扣2021年车队费用,抵扣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车队费31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车队费1062.5元。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在每年12月份前缴清次年该车所需费用”,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31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以4162.5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2.5元为限。
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元,原告无证据证实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具体损失,且前述已经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就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邱庆云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庆云在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邱庆云向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含车船税)10433.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33.22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33.22元为限);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邱庆云向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队费用41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以4162.5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2.5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3.12元,由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7.82元,被告邱庆云负担235.3元。该受理费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邱庆云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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