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发(作者:奥迪a1新车报价2020款)
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
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
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
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
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和规
定,制订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在我省(不含
深圳,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注册、在注册地申报的消
费者(含单位和个人)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综合补贴,由经
销企业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
注册的车辆也可由消费者自行申请地方购车综合补贴。
(二)补贴产品。在广东省销售并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
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贴额度。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
综合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综合补贴总和,以下简称
“地方补贴”,下同),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注册
登记的车辆,为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
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为
国家补贴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低于4500元
/KW(根据车辆燃料电池额定功率计算单车补贴额),地方
补贴额不超国家补贴。
(四)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实行省级财政和省
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贴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
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
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其中具体补贴
标准详见附件1。
二、申请省级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省级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
型目录》的车辆并在广东省内销售并初次登记注册。
(二)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消
费者完成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且能
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非个人用户申请
补贴,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
外);对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
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四)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
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本政策出台前,已过户车
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
可申请补贴。
(五)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
型产品全国平均价格的30%.
三、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
(一)补贴对象须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
生产厂商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厂商,应当如实提供在我省销售
车型的车辆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详细销售价格
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
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三)各市县(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
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
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市县(区)
政府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958号)要求,
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更
新更换力度。二是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市县(区)地方新
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财政资金
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
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应加强验
车环节管理,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
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根据实
际推广情况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四、加强资金清算管理
省级新能源汽车购车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
度。
(一)各市审核上报。
各市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于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核后的
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
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以及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计
划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清算信息明细
表(见附件2).
3、相关附件。
(1)机动车销售合同、发票及有关补充协议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由车辆销售方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厂家或交通部门的里程证明(非个人购买者提
供);
(5)在我省销售的同类车型在外地(省)的销售情况;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审核下达。
省牵头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于一季度对地方
上报的清算材料进行审核;省牵头部门于4月底前下达项目
清算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地方
财政部门.
五、建立惩罚机制
(一)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
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和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
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
粤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粤推广资
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2、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致性不符;
3、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4、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5、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
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6、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
(二)对于恶意骗补企业个人,按规定列入广东省社会信
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
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6-2018年,省级补贴政策将根
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与市场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附件: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与《关于2016-2018年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
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
通知》(财建〔2016〕958号)明确的相关技术条件一致.
其中,2016年度的按财建〔2015〕134号文执行;2017年
度的按财建〔2016〕958号文执行;以后年度按照国家要
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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