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发(作者:东风标致雪铁龙官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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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干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进,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鹏,*,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州支行)与被告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安州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安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4,565.48元以及截至2022年1月19日的滞纳金1,726.15元、利息4,967.33元;2.判令被告按照《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大众途观(L2021款330TSI自动两驱R-Line旗舰版)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2日,被告
吕鹏因购买大众途观(L2021款330TSI自动两驱R-Line旗舰版)汽车,向原告申请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经审查合格后,双方于2021年2月26日签订了《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对被告在四川世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购买总价为250,875.00元的大众途观汽车,向农行安州支行申请贷款199,200.00元,分60期还款,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2021年2月26日,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在归还部分贷款后逾期至今,通过电话、微信等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现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吕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被告吕鹏因购车需要向农行安州支行申请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同月26日,吕鹏与农行安州支行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农行安州支行向吕鹏提供贷款199200.00元,分60期偿还,分期手续费费率20%,吕鹏以购买的车辆作为借款担保,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农行安州支行依约放款,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对吕鹏购买的川J5××**汽车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吕鹏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截止2022年1月19日,被告尚欠分期本金192560.00元、分期手续费5312.00元、分期利息4967.33元、分期滞纳金1726.15元,合计204565.48元。现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致使本案纠纷发生。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吕鹏身份证复印件、金穗信用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农行安州支行与被告吕鹏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吕鹏取得贷款后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农行安州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吕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19日贷款本金192,560.00元、分期手续费5,312.00元、分期利息4,967.33元、分期滞纳金1,726.15元,合计204,565.48元(2022年1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以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对被告吕鹏抵押的川J5××**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44元,由被告吕鹏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钲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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