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2020款东风风行m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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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1990年6月2日出生,汉
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驰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嘉定区安驰路509弄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驰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驰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支
持刘静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在购车时,驰喆公司工作人
员出具报价单,明确购车各项费用、按揭贷款等,双方约定购车
总价为135,000元,刘静因此才支付定金和签约。接下来在贷款
环节,驰喆公司推荐的银行要在利息之外收取4,500元。刘静不
能接受,向驰喆公司要求全款支付,但驰喆公司予以拒绝。双方
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不应该在确定总费用的情况下在乱
加价。驰喆公司的行为存有欺诈,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
刘静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驰喆公司辩称:可以按照原价格给给刘静车子,但
刘静已经另行购买了车子,一人名下只能有一辆新能源车指标,
刘静不能再购买了。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解除合同,定金已转
交上级供应商,不同意退还。
刘静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刘静、驰喆公司间的
《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驰喆公司退还定金15,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2日,刘静、驰喆公司签订
《汽车买卖合同》,刘静以按揭贷款方式向驰喆公司购买荣威
i6max新能源汽车一辆,车辆总价135,000元。后刘静支付定金
15,000元,驰喆公司出具相应收据。因提车时贷款方要求刘静支
付额外贷款费用、GPS安装费等,其未提车,亦未支付剩余车款。
双方因贷款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刘静以驰喆公司违约
为由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原审审理中,刘静提交载有驰喆公司销售顾问周洁签名的
《报价单》一份,以证明双方对购车费用、按揭贷款、购车总价
等进行明确约定,刘静认可贷款手续费2,000元,实际收取1,200
元,驰喆公司或贷款方无权要求在提车时索要额外贷款费用。驰
喆公司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对此,驰喆公司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报价单》并非买车的依据,具体约定应按双方签订的《汽车买
卖合同》。刘静所述提车时需多收取的费用,系贷款提供方根据
刘静征信情况,要求其另行支付的贷款抵押费用及GPS安装费,
该款与驰喆公司无关。驰喆公司没有义务向刘静告知贷款可能产
生的费用,贷款费用取决于个人征信情况,具体由贷款提供方与
刘静自行对接。此外,驰喆公司向刘静提出全款购车的建议,双
方亦未达成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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