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长城哈弗h8新车报价2021款)
邓文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俊段锋胡庆刚
【审理法官】许俊段锋胡庆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文虎;张永红;张志毅;阴鹏云
【当事人】邓文虎张永红张志毅阴鹏云
【当事人-个人】邓文虎张永红张志毅阴鹏云
【代理律师/律所】岳宇峰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岳宇峰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岳宇峰
【代理律所】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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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邓文虎
【被告】张永红;张志毅;阴鹏云
【本院观点】第一,邓文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为
张永红、张志毅主张的两笔款项出具有借据,其辩称未收到借款与常理不符,其在诉讼中一
时称没收到借款,一时又称已经偿还部分,本就自相矛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邓文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其为张永红、张志毅主张的两笔款项出具有借据,其辩称未收到借款与常理不符,其
在诉讼中一时称没收到借款,一时又称已经偿还部分,本就自相矛盾。且该款项实际打给了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赎回邓文虎向其兄购买且抵押于该融资公司的汽车,该项赎
回行为的受益人为邓文虎。结合以上情节,应当认定本案中张永红、张志毅实际向邓文虎提
供了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生效。第二,邓文虎二审所提供有银行打款手续的
还款证据,时间均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前,其与张永红之间之前尚有一笔45万元的借款,故该
证据涉及款项与本案无关。第三,邓文虎主张的已经让阴鹏跃偿还了10万元,提供了由阴鹏
跃出具的收据,但该收据只载明了7.4万元,而阴鹏跃称给了张永红7万元、张永红也认可
收到了该款项,故应以张永红认可的为准,确定张永红收到邓文虎7万元。第四,张永红已
经收取的7万元是本案借款利息还是本金?邓文虎称是本金,张永红称是利息及自己赎车、
过户的费用,按照民间借贷惯例,还款是先归还利息,而非本金,张永红出借的24.5万元本
金按月息1.5分计算,从2016年1月25日至阴鹏跃收到该款的2016年12月21日,利息应
为39935元,其收到的7万元其中39935元应当认定为利息,剩余30065元应当认定为本
金。至于张永红所述7万元中还包含自己去河北拿车、过户费用,系其与邓文虎另一笔借款
的偿还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考虑。如此前款项邓文虎尚未清偿,其可另案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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