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世界上十大恐怖的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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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勇,*,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恒,*,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刘勇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年底,被告因旧衣物回收囤货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壹拾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在原、被告持有的欠条中亲笔签了名按了手印,并承诺欠款偿还前,其名下车辆奔驰GLA200号车牌号皖SY7××**轿车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将该车辆使用权交给原告,后原告再次索要该款,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张恒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回收旧衣服囤货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张恒于2021年5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张恒(身份证号41148119********)因旧衣回收囤货需要亏欠刘勇(身份证号41148119********)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20日逾期不还债权人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欠款人:张恒日期:2021年5月10日……”。被告至今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及相关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已偿还4000元,下欠96000元仍负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4000元系利息,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9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勇自行负担92元,被告张恒负担2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硕

书 记 员 黄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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