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尼桑天籁公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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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嘉伟,*,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沈凌志,*,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贺嘉伟与被告沈凌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凌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凌志偿还原告货款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50元(按年利率15.4%,自2022年4月15日起暂算至2023年4月1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客户关系,被告因经营门店向原告处进货4条全铝房门货款共计2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不按约向原告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沈凌志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沈凌志尚欠原告货款2000元,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同时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贺嘉伟在永州市零陵区做全铝房门生意。2021年5月初,被告沈凌志从原告处购买了四条全铝房门,双方协议四条全铝房门价格共计2000元。2021年5月2日,原告贺嘉伟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四条全铝房门的义务,被告沈凌志未按约向原告付货款2000元,被告沈凌志在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欠原告货款事实及其多次向原告承诺偿还货款2000元,但被告不守诚信一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来看,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经查,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元未付,其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货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贺嘉伟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被告逾期付款部分即200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即年利率3.7%,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起算时间应以登记预立案之日起即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为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沈凌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贺嘉伟货款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加计30%计算,从2022年4月15日起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贺嘉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凌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明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文娟

书 记 员 唐小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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