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马自达6红色新款多少钱)
陈秋实、何金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秋实;何金成;郭继樑
【当事人】陈秋实何金成郭继樑
【当事人-个人】陈秋实何金成郭继樑
【代理律师/律所】麦志峰广州合盛律师事务所;贾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麦志峰广州合盛律师事务所贾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麦志峰贾喆
【代理律所】广州合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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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金成;郭继樑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
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
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
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何金成主张
其与郭继樑口头约定按照年利率12.8%计算借款利息,在2019年12月1日起加收罚息,何
金成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以往借款、还款的交易习惯,对于其主张的按照年利率
12.8%计算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何金成的该项主张依法予以采信。一审法院酌
情调整利率标准,将借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已远低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有效降低了借款人郭继樑的融资
成本。郭继樑、陈秋实主张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进而主张完全无需向何金成支付利
息,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
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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