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奔驰e coupe2021款)

方毅、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

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晓剑徐青雅虞行

【审理法官】单晓剑徐青雅虞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某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华市公安局

【当事人】某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某某

【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华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王旭晖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王旭晖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旭亮王旭晖

【代理律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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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

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是否达到该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是否提供设备维护证

据,并不影响案涉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本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用于拍摄浙G×××××号小型汽车于2019年3月19日22时51分

许的违法行为的固定监控设备,由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资,于2013年6月25日开

工建设,并于2015年8月11日经浙某某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于2015年12月23日验

收完毕后投入使用,并通过金华交警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5年2月16日公布的《关

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中属于推荐性标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

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

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

的,停在路口以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不按交

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金华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浙G

×××××号小型汽车在路口正前方红灯亮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的事实,符合前

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

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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