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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发(作者:2万多买个纳智捷)
宋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当事人】宋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荻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北京嘉东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北京嘉东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麻莉坤王青廉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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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荻;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
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
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
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
证明其“玛莎拉蒂”“MASERATI”及三叉戟图形商标在“车辆”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
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玛莎拉蒂”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宋荻申请注册与玛莎拉蒂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此认定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宋荻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
宋荻的其他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宋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宋荻负
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56:12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玛莎拉蒂MASERATI”与具有较强独创
性的玛莎拉蒂公司“玛莎拉蒂”“MASERATI”商标高度相近。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
可以证明其“玛莎拉蒂”“MASERATI”和三叉戟图形常共同使用在“车辆”商品上,且具有
一定知名度。鉴于除诉争商标外宋荻还申请注册多个“玛莎拉蒂MASERATI”和三叉戟图形商
标,在宋荻并未对诉争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充分举证和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宋荻申请注
册诉争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玛莎拉蒂公司商标以营利的目的。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
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
的市场秩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
应予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判决:驳回宋荻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
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宋荻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时间比
较早,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不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2.诉争商标的注
册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不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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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3.诉争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局严格审查获准注册的商标,基于信赖原则,宋荻对诉争商
标广泛投入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在行业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了稳定的市场
格局,对于宋荻意义重大。4.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要件,不能证明玛莎拉蒂公司的品牌经过宣传和使用建立了知名度。
宋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5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荻。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西罗梅诺蒂大街
322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卡·阿库托,特别代理拥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运泽,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荻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57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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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宋荻。
2.注册号:18504184。
3.申请日期:2015年12月3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
5.标志:“玛莎拉蒂MASERATI”。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太阳镜;眼镜盒;眼镜片;眼镜架;擦眼镜布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简称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G1136474。
3.申请日期:2015年2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11日。
5.标志:“MASERATI”。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移动电话;电池;电池充电器;充电器适配器;个人
数字助理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G639745。
3.注册日期:199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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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30日。
5.标志:“MASERATI”。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16667834。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5.标志:“玛莎拉蒂”。
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女式)钱包;乐谱盒;书包;旅行包;旅行箱;手
提包;运动包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11662141。
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29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6日。
5.标志:“MASERATI及图”。
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皮革;人造皮革;书包;购物袋;皮箱;公文包;
皮肩带;手杖;伞等。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4965731。
3.申请日期: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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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5.标志:“玛莎拉蒂”。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领带;帽;围巾;靴;鞋;手套等。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3806569。
3.申请日期:2003年11月19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5.标志:“MASERATI”。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赛车服;T恤衫;马球衣;运动衫;防水服;手套
等。
(七)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玛莎拉蒂公司。
2.注册号:G772567。
3.申请日期:2003年12月22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15日
5.标志:“MASERATI”。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辆;陆、空或水用运载器。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61680号《关于第18504184号“玛莎拉蒂
MASERA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0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
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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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但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宋荻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宋荻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印刷合同及产品图片;
2.产品检验报告;
3.购销合同、出库单及物流单等。
在商标评审阶段,玛莎拉蒂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玛莎拉蒂公司及其品牌介绍;
2.玛莎拉蒂公司的商标信息;
3.中国国家图书馆以“玛莎拉蒂”“三叉戟”“意大利”“汽车”为关键词出具
的检索报告;
4.“玛莎拉蒂中国经销商”“玛莎拉蒂”“MASERATI”为关键词在百度的搜索结
果;
5.在先裁定、决定;
6.关于法拉利品牌眼镜和耳机等媒体报道等。
在原审诉讼中,宋荻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宋荻经营的天津市河北区当代眼镜经营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
2.宋荻参加眼镜行业展会的证据材料;
3.产品检验报告及宣传彩页;
4.宋荻经营的天津市河北区当代眼镜经营部与其他民事主体的交易情况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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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如合同、订货单、物流单据、店面照片、银行流水等。
在原审诉讼中,玛莎拉蒂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宋荻抄袭和模仿他人商标信息的相关证据;
2.宋荻第3336921号和3808477号商标的撤三程序材料;
3.宋荻第12667476号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材料;
4.宋荻名下其他注册商标情况;
5.宋荻欲将诉争商标高价出售给玛莎拉蒂公司的证据;
6.玛莎拉蒂公司三叉戟图形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7.玛莎拉蒂公司“玛莎拉蒂”“MASERATI”和三叉戟图形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的
使用和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等。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玛莎拉蒂MASERATI”与具有较
强独创性的玛莎拉蒂公司“玛莎拉蒂”“MASERATI”商标高度相近。玛莎拉蒂公司提交
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玛莎拉蒂”“MASERATI”和三叉戟图形常共同使用在“车辆”
商品上,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除诉争商标外宋荻还申请注册多个“玛莎拉蒂
MASERATI”和三叉戟图形商标,在宋荻并未对诉争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充分举证和说明
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宋荻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玛莎拉蒂公司商标以营利
的目的。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
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
决:驳回宋荻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和原审
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宋荻申请注册诉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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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时间比较早,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不构成2014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有
误;2.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不构成2014年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3.诉争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局严格审查获准注册的商标,
基于信赖原则,宋荻对诉争商标广泛投入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在行业中形成了较高的知
名度和影响力,建立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对于宋荻意义重大。4.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证
据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不能证明玛莎拉蒂公司的品牌经过宣传和
使用建立了知名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
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
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
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不正当手段”。
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玛莎拉蒂”“MASERATI”及三叉戟
图形商标在“车辆”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玛莎拉
外,宋荻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玛莎拉蒂”“MASERATI”及三叉戟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宋荻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傍靠他人知名品牌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
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
当,本院予以确认。宋荻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宋
荻的其他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宋荻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宋荻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闻汉东
审 判 员 宋 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谢京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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