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发(作者:福特e350)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5.16
2016.05.16
明政文〔2016〕49号
新能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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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明政文〔201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税政策,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三明辖区上牌的,除国家补贴、省上配套补助外,市财政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30%予以补助。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衔接省级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补助资金的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税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2016年起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公交车、出租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要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引导用车单位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
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组织发改、规划、住建、供电等部门共同编制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市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公司
四、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充换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从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的经营性企业,采用单独报装、集中接入电网方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对分散式接入电网的经营性企业以及自用为主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所在电网分类目录电价及相应的峰谷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五、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投融资创新,充分发挥供电企业充电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作用的同时,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进入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鼓励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供电公司、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在研发、产业化及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支持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
七、加快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体系和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并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与国网车联网平台衔接,建立“三明市绿色交通公共运营平台”,充电设施管理信息和充电收费系统以及市民绿色公共出行APP的开发和维护纳入该平台统一管理。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我市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供电公司、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八、加强组织保障。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每季度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是所辖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物价局,供电公司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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