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东风小康双排小货车报价)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李荣聪,*,汉族。

被执行人李生禄,*,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荣聪与被执行人李生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

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生禄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聪偿还借款人民币

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但被

执行人李生禄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短信告

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

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生禄名下的

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

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

3、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

馈被执行人李生禄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有登记信

息。

4、被执行人李生禄名下所有的骊威牌汽车一辆、黄海牌汽车

一辆,因车辆已旧,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查封或处置。

5、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李生禄土地、

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李生禄无土地及房产登记。

6、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李生禄银行账

户有存款,另案冻结。

7、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生禄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

8、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生禄采取列入失信

人名单措施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

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生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聪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

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

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

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盛志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 杰

更多推荐

执行,被执行人,申请,财产,本院,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