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40万买奔驰还是宝马)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小刘为向某农业银行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3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刘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7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刘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某农业银行要求小刘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某农业银行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案例二: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背书签章颠倒了位置,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
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三:
2017年3月,A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开发某住宅小区,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15000万元。B银行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发现:该公司(下称前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后多次变更企业名称。2017年12月21日又以同一名称重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下称后公司)。
该项目“五证一文”齐全,但仔细审查发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其余证书的形成日期均为2008年6月。从时间上推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针对后公司颁发的,而其他“四1
证一文”则是针对前公司而出具。
经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前后两公司名称虽然一致,实质上却完全不同。前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与一个法人,后来变更为C钢铁房地产有限公司;而后公司为个人独资,其前身为D销售有限公司。这就说明,前后两公司不是一脉相承,而是并列存在。
问题:
(1)结合上述案例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简述一下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是享有哪些对贷款的审查权利。
(2)结合基础法律知识,本例中A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拥有贷款人资格?
(3)如果作为一名银行的信贷人员,这个案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案例四:
大学生D某于2013年在A市某高校向G银行申请了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2015年7月毕业后,他认为自己已远离学校所在地,新的单位也没人知道自己贷过款,父母也已移居外地,G银行找不到他本人和家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2016年8月,公司准备派他去外地学习培训,他前往N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准备在外地使用,却被告知因其有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记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D某大吃一惊,在了解到个人征信系统已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后,他才意识到按约还贷的重要性,马上联系学校,把拖欠的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问题:
(1)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哪些?涉及的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2)大学期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将助学贷款及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吗?
(3)对个人信用报告哪些部门和个人享有查询权?
案例五: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谎称上年度“公司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据此计算,该公司利益比上一年增加了1 000倍。对于此财务报告,甲会计师事务所事先出具了该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甲、乙会计师事务所事先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问题:
该公司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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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王某新建楼房竣工,在保险公司为该楼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60万元。此后,王某将该楼房出租给谢某,谢某用该楼房储存化学药品。王某没有将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不久,化学药品起火,该楼房全部烧毁。谢某逃走。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经核实,发出拒绝赔偿通知。
问题:
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七;
A公司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设立单一资金信托。A公司为受益人,资金用途为对Z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分别提名A公司人员和信托公司人员进入Z公司董事会,其中信托公司的人员为两名。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对Z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80%股份。Z公司与他人办学,成立F公司。F公司成立后第二天,信托公司划入Z公司账户中的出资款全部划转到A公司账户。F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经批准由原告接管。原告在接管时发现Z公司投入到F公司的资金没有到位,诉诸法院,原告主张Z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应与委托人A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主张:信托公司与A公司是信托关系,已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以A公司抽逃Z公司出资为由,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背信托关系代人理财的基本原则。信托公司未参与Z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有资金调拨权。
法院查明:信托公司委派到Z公司的董事只是挂名,并未履行任何管理、经营职责,而是委派A公司人员实际经营管理Z公司。
问题:
根据《信托法》分析一下信托公司的主张正确吗?
案例八:
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两年。不久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耽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3
诉讼。
问题: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并说明原因。
案例九:
2016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
郑某对抵押的房屋是否享有有限受偿权?请阐述理由。
案例十:
为向甲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乙公司向自己开户的丙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审核同意后,乙公司依约存入丙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甲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 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乙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甲公司以支付货款。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乙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丁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甲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承诺向乙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丙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乙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丙银行。
丁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丙银行付款,丙银行以乙公司已经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以及乙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丁公司的付款请求。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拒绝丁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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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甲公司应丁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乙公司再追索,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一解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 51 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刘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刘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案例二解析: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B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三解析:
(1)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资格、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包括:①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②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④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贷款人5
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上述案例借款人资格前后两公司并存,说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从法律上讲,为两个法律人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针对后公司颁发的,而其他“四证一文”则是针对前公司而出具。这就意味着,同一项目的“五证一文”先后针对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换言之,任何一个法律人格单独提出贷款申请都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3)这个案例带来的启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第二、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借款资格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告诉我们,职业责任心、熟练的
案例四解析:
(1)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与G银行之间的行政委托关系,政府将执行权委托给银行,双方形成行政委托关系,二是,G银行与申请的学生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即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和征信主体。
(2)大学期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将助学贷款及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 到个人信用数据库。
(3)对个人信用报告哪些部门和个人享有查询权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个人。
案例五解析:
该公司及甲和乙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同时将已明显触犯《刑法》构成提供假财务报告罪。
案例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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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依据当时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危险程度收取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就意味着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不再继续承保,否则保险人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
本案中,王某对投保的房屋因出租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从而导致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解析:
根据《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与A公司构成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信托公司应对代理人A公司的行为承担代理责任。
案例八解析:
这笔罚款应由甲租赁公司负担。
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合同履行不仅是债权人的事,也是债务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虽然应该由承租人接受货物,但是本案中,作为收货人甲租赁公司,有义务协助乙机械厂提取货物,而且当乙机械厂提货被拒绝时,甲租赁公司应该履行提货的义务,所以,因为甲公司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的2万元应该由甲租赁公司承担。
案例九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十解析:
(1)丙银行拒绝丁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丙银行以乙公司已经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丁公司从甲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丙银行不得以乙公司已经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丙银行不得以乙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丙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乙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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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但乙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丁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丁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乙公司追索。)
(3)乙公司有权拒绝甲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甲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乙公司有权拒绝甲公司的请求。
甲、乙之间只能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另行通过普通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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