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发(作者:吉利帝豪gs试驾视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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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411号4幢208。
法定代表人:应臻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雯宇,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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