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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05]9号

试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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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七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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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 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 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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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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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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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 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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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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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类别

普通片

片剂 肠溶片

分散片

胶囊剂

普通硬胶囊

肠溶胶囊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计算单位

每片

每片

每片

每粒

每粒

每袋

每支

每瓶

支(10ml以下)

每瓶(100ml)

差比价计算公差价或比价式

——

(2)÷(1)

(3)÷(1)

(4)—(1)

(5)÷(4)

(6)÷(1)

(7)÷(6)

(8)÷(6)

——

(10)-(9)

1

1.1

1.3

0.02元

1.1

1.2

0.9

1.3

1

5元

说明

不单独区分素片、糖衣或薄膜衣

每粒单价超过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可溶、混悬)

颗粒颗粒与溶口服溶液

液剂

口服干混悬剂

注射剂

小容量注射液

大容量注射液

常用中成药剂型差价比价表

名称类别

蜜丸(小蜜丸)

水蜜丸

丸剂

水丸

浓缩丸

糖衣片

片剂 素片

薄膜衣片

胶囊硬胶囊

软胶囊

颗粒剂

颗粒与溶合剂(口服液)

液剂

糖浆剂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计算单位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差比价计算 公式

——

(2)÷(1)

(3)÷(1)

(4)÷(1)

——

(6)÷(5)

(7)÷(5)

(8)—(5)

(9)÷(8)

(10)÷(5)

差价或比价值

1

1.2

1.3

1.4

1

0.9

1.1

说明

0.02元(每每粒单价大于1元时,粒)

1.5

1.25

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无糖型可比含糖型加价10%

(11)

(12)

平均日服用量

平均日服用量

(11)÷(10)

(12)÷(10)

0.9

0.8

附表二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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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

(待定规格÷代表规格)

0.125

0.25

0.5

1

1.5

2

2.5

3

3.5

4

含量比价

0.20

0.35

0.59

1.00

1.36

1.70

2.02

2.32

2.61

2.89

装(重)量比价

0.15

0.28

0.53

1.00

1.46

1.90

2.34

2.77

3.19

3.61

包装数量比价

0.13

0.26

0.51

1.00

1.48

1.95

2.42

2.88

3.34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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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急 计价格[20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药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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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

(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 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 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 区别GMP和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单独定价按照规定的论证办法进行。

第八条 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应以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实际发生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对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过高的,应作适当调减。

第十条 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指药品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各类药品的最高销售费用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最高销售利润率(指销售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各类药品的销售利润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利润核定药品流通差价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高。药品适用的流通差价率,按药品正常零售包装量的价格确定。各类药品的最高流通差价率详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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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剂的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最高不得超过5%。

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饮片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本利润率为5%。

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88]579号)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药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药品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按规定的申报审批办法进行。

附表一:国产药品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表

最高销售费用率(%) 最高销售利润率(%)

一类新药 30 一类新药 45

二类新药 20 二类新药 25

三类新药 18 三类新药 18

四类新药 15 四类新药 15

五类新药 12 五类新药 12

普通药品 10 普通药品 10

注:专利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最高销售费用率、最高销售利润率比照上表执行。

附表二: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流通差价率(差价额)

含税出厂(口岸)价 按出厂价(口岸)价顺加计算 按零售价倒扣计算

0—5.00 50% 33%

5.01—6.25 2.50 2.50

6.26—10.00 40% 29%

10.01—12.50 4.00 4.00

12.51—50.00 32% 24%

13

50.01—57.14 16.00 16.00

57.15—100.00 28% 22%

100.01—112.00 28.00 28.00

112.01—500.00 25% 20%

500.01以上 15%+50.00 13%+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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