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发(作者:大切诺基吉普车)
第三章汽车配件编号规则与目录检索
第一节 车辆识别知识
一、车辆识别代号概述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
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车辆识别代号
(Vehicle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VIN包括了车型标牌(见图3—1)中的绝大部
分信息。
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
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车
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简称VDS)和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简称VIS)。
图3一l丰田汽车车型标牌
l一汽车型号2发动机型号3一车架编号4一车身颜色编号
5一装饰编号6一变速器型号7一车轴编号8一制造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具有全球通用性,最大限度的信息承载性和可检索性,目前已成为
全世界识别车辆唯一准确的身份标志,它将伴随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保养、修理直至
回收报废。
在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中,VIN是判断车辆缺陷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它,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车主投诉记录判断在某批次车辆上是否可能存在缺陷。汽车制造商也可以通过分析,找
到存在缺陷的车辆VIN码范围,进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召回。因此,车主在向主管部门和制造
商投诉车辆缺陷时一定要准确描述VIN代码。
车辆管理部门通过对VIN码的统一管理,能够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保证车辆登记状
况的准确性,使车辆年检和报废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如果推行条码化VIN管理,可以大大提
高车辆登记和年检的效率和准确性。工作人员只要利用条码读取设备就能够快速获得车辆信
息,从而减少了人工输入。国内厂家中,上海大众和长安汽车率先采用了“条码化”的VIN。
因此,交管部门可以在年检标签中打印车辆的VIN,这将为日后的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极大方
便。 t 、
各大保险公司通过车辆VIN结合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和使用记录,就可以分析
车辆的盗抢、交通事故等情况,估计车辆承保的风险程度,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车辆制订相
应的保险制度。这对于当前保险公司推行的浮动车险费率制度至关重要。
整车制造厂通过VIN,结合车辆制造档案就可以明确各批次车辆及零部件的去向和车辆
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状况,对于进行调整生产、改进售后服务和实行汽车召回具有重大的指
导意义。
维修企业通过车辆VIN,通过查询相关的VIN规则说明,可以准确地确定车辆的车型年
款以及相应的配置状况,从而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和相关的车型维修资料,正确地进行故障
诊断和车辆维修。另外,配件订购也离不开车辆VIN,因为不同批次的同一车型选用的配件
也不尽相同,通过VIN就能明确车辆配置及其生产年限、批次,从而找到正确的零件。
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
办法(试行)》,其中规定:2004年12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
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该办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他类型车辆产品,
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二、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及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都必须具有VIN。
2)VIN的第一部分WMI,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
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WMI在与VIN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
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具有唯一性。
3)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固定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一种方式, VIN
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第二种方式,VIN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车架上或不易拆除、更换
的车辆结构件上。
4)每一辆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VIN,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5)VIN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
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
6)VIN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
7)M,、N,类车辆的VIN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以便在白天
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VIN。
8)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VIN。
9)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lO)VIN的字码高度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O.3mm;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
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O.2mm;其他情况字高应不
小于4mm。
11)VIN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
GB/T 18410--2001的要求。
12)VIN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
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
个分隔符。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VIN所用的任何字码,或可能
与VIN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如☆、★等。
13)VIN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14)在VIN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O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
15)车辆制造厂应按照GB 16735~004的规定制订本企业的VIN编制规则。VIN编制规则
应包括对VIN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VIN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16)车辆制造厂的VIN编制规则应提交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授权的备案机构审核和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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