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别克君越是全球车型吗)

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立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俊晔李明磊王琪

【审理法官】李俊晔李明磊王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立民

【当事人】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立民

【当事人-个人】刘立民

【当事人-公司】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刘立民

【本院观点】仲裁裁决刘立民与驰锐公司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

劳动关系,驰锐公司支付刘立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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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诉讼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刘立民与驰锐公司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驰锐公司支付刘立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400元。双方均未就

此提起诉讼,视为双方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应予维持。驰锐公

司已经履行仲裁裁决第四项至第七项,一审法院对此不再处理,亦可维持。关于年休假,驰

锐公司未能安排刘立民休年休假,其应当支付刘立民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驰锐公司支

付刘立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高于法定标准,但驰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

为其同意该项裁决结果。刘立民要求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过高部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

不予支持,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刘立民主张其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

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并驳回其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

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立民存在周六日出勤的情况,

驰锐公司应当支付刘立民加班工资,就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刘立民与驰锐公

司的举证情况及双方陈述等综合酌定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

上所述,驰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

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20: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立民月均工资为4600元,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

10天。2019年11月14日,刘立民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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