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12年捷达伙伴二手车多少钱)
余小花、吴水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辖终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志南陈灿彬陈大银
【审理法官】胡志南陈灿彬陈大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小花;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陈新民
【当事人】余小花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陈新民
【当事人-个人】余小花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陈新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余小花
【被告】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陈新民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与陈新民在涉案的《还款协议
书》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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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吴水福、陈水平、吴春荣与陈新民在
涉案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由南安市
人民法院受理。该约定内容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故原
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余小花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
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2:41: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7日,吴金泉与宝鑫汽车公司签订《乘
用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金泉向宝鑫汽车公司购买斯柯达19款昕锐1.5L手动三厢标
准版轿车一辆,价款60000元,购车定金20000元,余款在交车当日付清,宝鑫汽车公司应
于2020年3月1日前交付车辆。如宝鑫汽车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
交付之日止,按吴金泉已付款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吴金泉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
超过1个月的,吴金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宝鑫汽车公司赔偿吴金泉的经济损失。合同第四
条其他约定载明:本合同载明的买卖双方的地址是由各自提供且互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
任何文件寄、送该地址即为有效送达。如未按时交付新车,每日向吴金泉支付150元。合同
签订后,吴金泉于2019年11月7日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支付购车定
金15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支付购车款20000元。因合同约定的交付车辆时间届满
后,宝鑫汽车公司未能将案涉车辆交付吴金泉,吴金泉多次到宝鑫汽车公司办公地点要求交
付车辆,吴登忠遂以公司名义在合同底部注明将于3月14日交付车辆,若车辆未到每天赔偿
200元,并加盖公司公章。之后,车辆仍未能交付。吴登忠再次在合同底部空白处注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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