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朗逸汽车报价及图片)

[财产保险] 车险理赔难题 70万宝马维修费高达114万元

日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施鸣杭和一位宝马车车

主进行了第N次的接触。自从今年3月这辆宝马车肇事以来,施主任不知道和这位车主

接触了多少回。不单单是车主,还有该车的销售商,施主任和他们进行了好几个月的艰

难“谈判”。那么,为什么一宗普通的理赔案件费时数月都不能解决呢?

原来是在理赔的数额上出了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很大。在出险之后,人保公

司就马上对这台车进行了损害鉴定,得出的结论是 车辆损害程度为30%-40%。在确定

损害部位,准备确定理赔额度的时候,问题来了。由于该车是华晨新下线的宝马530,

就是著名的“国产宝马”,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配件,所以价格就无法查询。华晨公司

开出的价格让保险公司吓了一跳———114万!这台车的新车销售价格才70万多一

点,怎么会多出这么多钱呢?于是保险公司向广州零配件进口部门询问价格(该车型与

德国原装的车型完全一致),全部更换损坏部件的价格也不过是30余万元。保险公司

与车主商量,希望能够从广州购买德国进口配件来进行更换和维修。这样做既能保证配

件质量,又能节省配件的费用。可车主不同意,因为车主在购车时与华晨宝马签订了协

议,新车享受6万公里的保修服务。如果在修理过程中使用了非华晨提供的配件,他将

失去保修待遇,所以车主坚持使用华晨公司的配件。就这样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开始了

漫长的谈判,但在这场谈判中一直没有人能够占据上风:车主的理由很充分,不能因为

保险公司而使自己失去应有的售后服务;而保险公司理赔也不可能比一台新车的价格还

要多。最后保险公司向车主提出,赔偿他一台新车的金额,条件是将撞坏的原车收回。

目前,他们之间的谈判仍在进行中。

新车配件“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据省人保公司车险处彭处长介绍,除了这辆宝马车以外,还有很多新下线的

车型存在此类问题。一台马自达323轿车,损害程度是30%,维修中心报价是13.4万

元,而该车的售价只有13.6万元。彭处长指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汽车修配市

场的混乱。新下线的汽车,配件多少钱,完全无价格规律可循,各个维修中心就是价格

的“制定单位”。这种定价,往往会高出配件实际价格或价值的3到5倍。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一般的家用轿车从购买到报废,维修费用会占到车

价的三分之一以上。在一家正规修配厂,以更换一个机油滤清器为例,不算工时费,4

缸夏利需要35元,阳光需要45元,而奥迪A6则需要150元。如果说不同档次的汽车

其配件价格相差很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对于同一档次的汽车而言,其配件价格

又会有多大差别呢?记者在分别致电咨询了几家不同品牌中级轿车的特约售后服务中心

后发现,价格接近的车型同种配件的价格有时竟会相差四五倍之多。比如同是汽油滤清

器,花冠的要205元,而宝来的仅要38元;再如,阳光的后刹车片要588元,而伊兰

特的只要150元。

更有意思的是,某些车型的配件价格或许要高于比其档次更高车型的配件价

格。比如,花冠和宝来的空气滤清器价格就要比奥迪A6高出近50%,而宝来和阳光动

辄五六百元一副的后刹车片也比奥迪A6的价格高出不少。对配件价格与车价之间表现

出来的不同比例关系,消费者不禁纳闷,配件价格到底由什么决定?

彭处长分析到,在目前的汽车修配市场,这种不正常的情况非常“正常”。

目前,汽车销售的4S(整车销售、售后服务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反馈)形式已经

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但其中的价格却处于严重的无序状态,特别是售后服务环节。老

的车型(如捷达、桑塔纳等)由于上市时间长、销量大,配件的价格基本稳定。而新下

线的车型由于其配件在市场上没有完全铺开,只能由厂家通过维修中心销售,产生了垄

断,所以价格高出很多。再加之管理部门对汽车配件市场缺乏监管,使其价格长期处于

高位,严重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汽车企业一直通过所谓“正厂”配件垄断着汽车售后

服务市场,消费者要想使用“正厂”原装的配件就必须到厂家指定的维修网点进行维修

和保养,因此厂家就有足够的资本垄断配件的价格。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

汽车配件的物流体系,并以此来打破汽车企业在配件上的价格坚冰,使广大车主得到真

正的实惠。保险公司一直是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对受损车辆积极理赔。但如果这种

无序状况持续下去,保险公司将蒙受巨大的损失。

保险公司条款严重滞后,应积极适应市场

我省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指出,保险公司遇到配件垄断的情况,不但使自身的

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最终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他认为保险公司

过多地指责市场的无序是没有意义的。汽车行业的这种4S销售服务中固然存在着价格

垄断的情况,但在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下会有所改变的,因为他们这种做法会最终失去

客户的支持。但保险公司在无法改变目前市场现状的情况下应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李滨还指出,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是否应该理赔、理赔的范围

有多大、理赔的标准等等几个方面。相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在订立合同方面,保险公

司无疑是处在强者的地位。保险公司有丰富的理赔实践,又有包括法律人才在内的各种

专业人才。那么,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完全有时间、有能力通过合同条款

将自己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明确地、不产生歧义地确定

下来。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也是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违反

这一原则,在发生保险公司同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产生歧义的问题时,保险公

司要承担合同条款不明确的过错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要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裁

决。

上文所述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宝马车保险消费者,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在不

损害车主其他合法利益(如车辆厂家对车主承诺的6万公里的保修义务)的前提下,承

担按照正常的维修途径进行维修所应承担的费用。当然,对于因车辆指定维修点配件和

维修费高于社会平均价格或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价格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保险

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避免: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约定,当

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其指定的达到一定行业标准的维修点确定的

维修项目和价格来作为理赔的依据,并将各维修点的目录附随在合同后;二、保险公司

也可以约定,若保险消费者坚持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要在自己指定的保修点进行

维修,保险公司将要求加费承保;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一定的免配额来限

制保险消费者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例如,保险公司可以

约定,当保险消费者坚持在指定的保修点进行维修时,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费用的

70%。如果保险消费者也将共同面对维修费用,选择合理的能够达到维修目的的维修途

径将是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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