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东风日产suv汽车大全)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
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
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
为准)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
分),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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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
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
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
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
付。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累
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抵缴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缴下一期的应缴保险费,若不足抵缴一期保险费或
抵缴后仍有余额,将予以累积生息,并用于抵缴以后各期的应缴保
险费。
在缴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由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方式。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不足抵缴保险费或抵缴后剩余的红利及其
利息,则同时给付予投保人。
三、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
被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
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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