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北京现代i30油耗)

王红星、库尔勒新思域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9

【案件字号】(2022)新28民终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辉 吕晨 刘强

【审理法官】邓晓辉 吕晨 刘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红星;库尔勒新思域宾馆

【当事人】王红星库尔勒新思域宾馆

【当事人-个人】王红星

【当事人-公司】库尔勒新思域宾馆

【代理律师/律所】杨鲁沙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鲁沙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鲁沙

【代理律所】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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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星

【被告】库尔勒新思域宾馆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

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诉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查,库尔勒新思域宾馆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何浪

涛。2021年6月15日,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向何浪涛做笔录了解王红旗工作情况,何浪

涛称,新思域宾馆承包给个人吴红宇经营,吴红宇对此未予否认。二审中,王红星向本院递

交追加吴红宇为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七十三

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

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

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原判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876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红星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0 18: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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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星、库尔勒新思域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民终4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新思域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

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何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沙,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红星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新思域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876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二审经查,库尔勒新思域宾馆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为何浪涛。2021年6月15日,库尔勒市劳动监察大队向何浪涛做笔录了解王红旗工作情

况,何浪涛称,新思域宾馆承包给个人吴红宇经营,吴红宇对此未予否认。二审中,王

红星向本院递交追加吴红宇为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

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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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查

明的事实,原判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876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红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邓 晓 辉

审判员 吕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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