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宝马x6二手车价格)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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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征兵,*,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明,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王敏,*,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
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征兵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
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邹征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明、被告王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史晓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征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125,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本是认识的朋友,被告欲购买
乘用车,但又缺资金,双方协商原告先借钱给被告买车。被告于
2013年2月2日在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
汽贸公司)购买大众高尔夫小车一辆,价格151521元,原告通过
银行卡为被告支付了151521元给永恒汽贸公司。后被告陆续偿还
了26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但被告没有钱还,2016年5
月5日,被告书面承诺将其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广场小区与他
人合伙经营的丝域店股份抵给原告作为偿还借款,但却不交付该
店的经营权给原告,被告自己直接处理了该店。尔后原告多次找
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
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王敏辩称: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不
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也不是什么认识的朋友,而是情侣关
系,原告自愿购买其起诉书中所称的小车送给被告,来讨被告欢
心,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也从未实际支付过所谓的借款
给被告,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借贷关系;二、双方在情侣关系存续
期间,被告曾多次通过现金及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原告钱
财;三、原告陈述的转让股份抵债不是事实,而是原告认为被告
所开的丝域店确实有市场能赚钱,因此,与其一位朋友多次向被
告提出加入经营或让被告转让股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征兵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王敏,向
法庭提交了:
一、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
明一份,其中个人活期信息显示:邹征兵卡号为****
********的信用卡在2013年2月2日消费支出151521元;开票
日期为2013年2月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购货单位
(人)王敏,车辆类型轿车,厂牌型号FXXXXXTXAXX,价格
148800元,售货单位永恒汽贸公司;永恒汽贸公司于2020年10
月21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2013年2月2日王敏在永恒汽
贸公司购买大众高尔夫小车一辆,颜色白色,车价为151521元,
付款人为邹征兵(银行卡号************)。原告邹征兵在
庭审中陈述王敏于2013年2月2日在永恒汽贸公司购买大众高尔
夫轿车一辆,因无钱支付购车款,向他借款151521元,他直接将
借款汇入永恒汽贸公司账户为王敏支付了购车款,过了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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