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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2.06.18
? 【字 号】黑交发[2012]223号
? 【施行日期】2012.06.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黑交发[2012]223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备案)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行统一受理,跟踪督办,限时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及审核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3)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较大及1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审批;
(4)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审核;
(5)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6)公路、水运专业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
(7)公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8)公路、水运专业监理单位甲、乙级及专项资质审核;
(9)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批。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1)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2)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3)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运输场站工程
县级以上运输场站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审核。
(二)备案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形式核备;
(2)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
(3)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日工备案;
(4)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5)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1)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2)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备案。
(3)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二、受理方式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时,需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送交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厅建设管理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详见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网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专栏。具体受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许可及审核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厅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更正的,省厅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省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二)备案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厅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更正的,省厅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
的,省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三、审批(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受理后,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和《黑龙江省省直部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行政许可及审核事项
1、省厅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需要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厅建设管理处将申请材料以便函形式转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面审查意见;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厅建设管理处商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不得多部门、多层次召开专家评审会。
3、根据相关单位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的,省厅将补正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要求的时限内予以补正,不能按期补正的,将退还申请或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申请材料补正后,厅建设管理处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提出行政许可(审核)决定初步意见。需要公示的事项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
5、厅建设管理处将行政许可(审核)决定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并按厅领导审批意见,按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审核)的决定。
6、属省厅审核事项的,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二)备案事项
1、省厅对申请人提交的交通行政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厅建设管理处将申请材料以便函形式转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
面审查意见。
3、根据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厅建设管理处召开处务会进行讨论,做出交通行政备案审查初步意见。需要公示的事项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
4、省厅做出交通行政备案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备案审查意见书》。
四、有关要求
(一)省厅建设管理处要责成专人受理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公布受理电话,悉心解答各种问题。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备案)档案,定期做好向档案部门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审批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加快审查、审批进程。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参照省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权限内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批(审核)流程,规范行政许可(备案)行为。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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