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起亚新智跑)

黎国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赣05民终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绍华赵素萍张葳

【审理法官】丁绍华赵素萍张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国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黎国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黎国强

【当事人-公司】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江爱民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爱民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爱民

【代理律所】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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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国强

【被告】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黎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国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黎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黎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8:10:26

黎国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5民终1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民,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

市高新区光伏路奥曼特光伏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N。

法定代表人:熊强华,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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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

市玉湖西路安源工程玻璃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L。

法定代表人:肖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华(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系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国强与被上诉人新余市胜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

院(2020)赣05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国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黎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丁绍华

审判员 赵素萍

审判员 张 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赖春萍

书记员晏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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