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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福克斯2016款两厢车)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和解后的法律反思
————如何赢得4S店的三倍赔偿
近几日,西安女研究生新购买的价值66万元的奔驰车,还没
开出4S店就出现发动机漏油的事件,以及后续女车主坐在车
子引擎盖上以大闹方式进行维权的视频,引发网络一片热议,
并对整个汽车销售行业乃至其他行业都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
影响。
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大概经历
了这么一个过程:
01
前期理性交涉无果→气愤之极到车子引擎盖上曝光维权→引发网络关注
与热议→女车主遭到威胁与恐吓→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与
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实此次女车主向奔驰4S店维权事件,和其他众多法律维权行为
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只是因为借助网络媒介让整个事
件持续发酵,从而产生了一些列的蝴蝶效应。
02
整个事件从发生到最后的和解,网络舆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
诸多不同的解读,发表了诸多不一样的评论。归纳下来大概有
以下几种:
一是深扒了整个汽车销售行业普遍存在的店大欺客、欺诈收费
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是产生对奔驰汽车质量方面的普遍担忧与质疑。
三是女车主在此次维权事件中高超的维权手段、清晰严谨的逻
辑思维能力、敏锐迅捷的辩证能力。
四是理性维权没有非理性维权的见效快、作用大,“没文化连吵
架都吵不赢”等等观点与论断。
上述论断单从某一个方面来讲,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让人
担忧、让人遗憾的是,网络舆论看到了道德的作用、看到了行
业的潜规则,看到了文化对于吵架的重要性,但是鲜少有人看
到法律的重要作用,甚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论证此次事
件的处理途径。就包括作为研究生的女车主也是一样,维权手
段、沟通技巧、辩证能力毋庸置疑,但是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03
让我们再来看看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最后达成的和解处理协
议:
2019年4月16日晚,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和解协议主要内
容包括:
1、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
2、4S店为更换的新车提供到店“专人”服务,以及不低于原车
辆标准的装修;
3、4S店敦促第三方机构免除并返还垫资服务、代办挂牌、抵
押登记等服务费共15575元;
4、4S店支付交通补偿费10000元;
5、为车主承办一场生日会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邀请前往奔
驰厂家参观汽车制造过程;
从法律层面与女车主自身利益最大化上来讲,女车主与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
的上述和解处理结果,并不是最有利、最成功的处理结果。那
么下面就从法律专业层面来分析此次女车主维权事件的可能
结果:
结果一、奔驰女车主要求换车、甚至退车是最基本的法律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
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
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
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
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
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
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事实依据:由于涉事奔驰车开走即发现漏油问题,很明显是车
子质量不合格,所以时间上就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
日内”的条件,客观上就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因商品
质量问题”的条件,因此女车主要求换车的诉求,符合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更换的法
律规定。所以,不论是适用“消法”还是“合同法”,女车主要求
换车或者退车是完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再说到此次事件中反复提到的“三包法”,“三包法”也就是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
货责任规定》,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
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
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
上。
奔驰4S店主要就是以这个“三包法”来拒绝女车主更换车辆的要
求,很明显这在法律上是一种避重就轻、混淆视听、狭隘片面
理解法律规定的主观行为。
因为,“三包法”规定消费者因为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出现问题时,
可以选择更换发动机。什么叫“可以选择”,也就是消费者可以
选择更换发动机来维权,也可以不选择更换发动机来维权,如
果不选择更换发动机,那相应的就意味着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
维权,也包括更换以及退货等方式。这就刚好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更换、退货等法律权益相一致。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与论证,女车主就可以要求更换具有质量
瑕疵的涉事车辆,以及要求退车。
三包法规定的消费者因为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出现问题时,可以
选择更换发动机,是法律救济的最低保障,并不是唯一性的保
障,在这一点上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
另外,即使“三包法”规定,消费者因为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出现问
题时,更换发动机是唯一以及最高的救济途径,那很明显就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相矛盾和冲突,这里就涉及
到当两部法律法规相矛盾和冲突时,究竟应该适用那一部法
律。
具有法理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当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在法
律适用上,是坚持国家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新法
优于旧法的原则,“三包法”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
布的部门规章, 其法律位阶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合
同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所以此次案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以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相应规定,保障女车主更换车辆的法律权利。
最后还要注意如果是车辆涉及燃油泄露依法应该给予更换或
者退货。
法律依据:
三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
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
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
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04
结果二、奔驰女车主可以依法要求4S店退一赔三,获得法律
救济的效益最大化。
前面说了女车主可以要求更换涉事车辆是其最基本的法律权
利。那么女车主最高的法律权利是什么呢?
就是如果西安利之星4S店明知涉事奔驰车发动机漏油,仍然
在女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给女车主,就属于欺诈行为,
依法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罚则。
什么是退一赔三罚则:针对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而言,就是
西安利之星4S店三倍赔偿女车主购车款66万元,也就是198
万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三倍。
同时这里这个退一赔三罚则,针对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而
言,依然可以适用于其向4S店支付的金融服务费15575元。
也就是说,如果西安利之星4S店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后,实
质上并未向奔驰女车主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那么同样涉及欺
诈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销售
欺诈行为,包括商品与服务两种对象。因此,违规收取金融服
务费的行为,就属于服务欺诈行为。
所以,按照以上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西安利之星4S店应当三
倍赔偿女车主所支付的金融服务费15575元,也就是46752。
类似判例:
2017年一女士70万在4S店购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到车管
所竟然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
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
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定起诉4S店,要求退一
赔三。
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
累计款项近270万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孟子·离娄上》曾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
己发生效力。
所以,不管是更换车辆这样最低的法律权利,还是主张退一赔
三的经济赔偿。都需要法律权利人先树立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
题的意识,然后再利用法律手段与技巧去推动法律效果的产
生。
当然客观上来说,女车主主张适用退一赔三的罚则,需要进一
步深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去证明4S店具有主观上欺诈消费
者,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产品与服务的客观违法行为。
固然,网络监督与舆论的作用是强大的。研究生奔驰女车主的
维权勇气是值得肯定的,在与对方的交锋中不论语言表达能
力、逻辑思维能力都是秒杀对方当事人的。
但是我们应该更加清晰的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网络监督与舆论
只是将此次研究生女车主维权事件推到风口浪尖的导火索,而
研究生女车主的能言善辩与敏锐机智,只是让双方在交锋的过
程中多了几分看点和精彩,而真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的是法律在背后的决定性作用。
06
认真冷静的思考一下就会明白,西安利之星4S店背后最大的股
东是利星行销售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来西亚拿督颜健
生,这样一个背景强大,一向店大欺客惯了的每年汽车销售总
额位列世界第三,达到上百亿的集团公司,会因为一个研究生
女车主在引擎盖上哭几声再加上伶牙俐齿、机智聪慧的辩驳与
质问就束手就擒而败下阵来。
显然事实不是这样。
再者,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女车主奔驰车漏油的情况,不属于更
换车辆的法定条件,西安利之星4S店也不会仅仅因为网络舆论
的压力就改变原来的决定,做出更换新车的决定。如果这样,
不考虑法律因素,都用坐上汽车引擎盖再在抖音等网络媒介上
传播一番,就能达到自己目的,这样用网络舆论捆绑法律的想
法与行为,显然是幼稚也是不可能的。
这样分析,是想说明西安利之星4S店之所以最后放下“店大欺
客”的姿态,与女车主达成更换新车的和解协议,是因为其自身
提供具有重大质量瑕疵的漏油奔驰车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
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违
法行为,同时其以三包法来拒绝履行更换新车的行为,在法律上
本来就是不成立的。
法律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所以任何强大的集团与个人,在法律
这样代表国家权力的武器下,就显得微不足道。
07
西安研究生女车主维权事件和解后,全国各地又陆续出现了多
起因为车子质量问题坐引擎盖以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维权的
相同事件。
诸如此类的维权事件,坐引擎盖以网络舆论的形式最终获得自
己主张的权益,毕竟不具有可复制性与可模仿性,寻求更有力
的法律依据,使用更有利的法律救济才是解决此类侵权事件的
最佳途径。
这样论述,是因为法律会告诉你除了更换车辆这样最低的法律
保障,还有退一赔三这样效益最大化的法律保障,也只有这样
才能让诸如西安利之星4S店这样不诚信的经营者付出更大的
法律代价与经济代价,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维
权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整治整个汽车销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
为,才能有效使用比“坐上汽车引擎盖”更加体面的维权方式。
在这个法治化的社会下,千万要记住,法律才是保护每个人合
法权益的最有力最有利的武器,同时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
一道防线。
此次研究生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最后达成更换新车等解决协
议以和解的方式收场,从法律专业层面来看这个结果无所谓谁
胜谁负。
但是最后要说的是,个案可以和解,但行业内部的问题根源还
需深挖,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思维还需进一步提高,善于利用法
律武器有尊严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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