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长春市交通违章查询网)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

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

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

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

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

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

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

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

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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