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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标 签】小客车数量调控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11-28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

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

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

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

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

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

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

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

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

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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