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新智跑2021款图片及报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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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谭某之子),1985年9月28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4),*,2009年9月18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李某3,*,201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

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兼被告李某2、李某3之法定代理人:于某(系李某2、

李某3母亲),*,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中伦文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2、李某3、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某1、周宝胜,被告兼被告李某2、李某3之法定代理人于某及委

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坐落于北京市平

谷区×××401号房屋(暂估价3000000元)(以下简称平谷401

号房屋)及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401号房产(暂估价

3000000元)(以下简称丰台4**号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单位给予的补偿款40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

和理由:原告谭某系被继承人李某5母亲,被告于某系被继承人

之妻,被告李某2、李某3系被继承人之子。2020年10月6日,

被继承人突发疾病不幸去世。2020年10月16日,被继承人工作

单位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建公

司)与原被告四方签订一《协议》,一次性给予原被告款项

4050000元。被告于某接收该款项后拟写一《协议书》,将上述

4050000元款项平均分配给原告1012250元,但要求原告将其应当

继承的平谷401号房屋及丰台4**号房屋的全部权利赠与李某2、

李某3。原告表示同意4050000元款项的分配方案,但不同意将其

继承的上述房屋权利赠与李某2、李某3,被告于某遂拒绝将

1012250元款项给予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

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变更、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

原告继承平谷401号房屋[京(2016)平谷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八分之一份额;2.判令原告继承丰台4**号房屋已付购房款、车牌

号为×××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及车牌号为×××巡洋舰牌小型

越野客车折价款、市政二建公司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被继承人养老账户余额、被继承人工资款、被告于某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他人转账和于某支取的款项

等合计3898676.99元;3.判令被告于某、李某2、李某3对第二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2、李某3、于某共同辩称:平谷401号房屋是于某

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5遗产,不同意分割;丰台4**号房屋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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