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新智跑2021款图片及报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谭某,*,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谭某之子),1985年9月28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4),*,2009年9月18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李某3,*,201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
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兼被告李某2、李某3之法定代理人:于某(系李某2、
李某3母亲),*,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中伦文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2、李某3、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某1、周宝胜,被告兼被告李某2、李某3之法定代理人于某及委
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坐落于北京市平
谷区×××401号房屋(暂估价3000000元)(以下简称平谷401
号房屋)及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401号房产(暂估价
3000000元)(以下简称丰台4**号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单位给予的补偿款40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
和理由:原告谭某系被继承人李某5母亲,被告于某系被继承人
之妻,被告李某2、李某3系被继承人之子。2020年10月6日,
被继承人突发疾病不幸去世。2020年10月16日,被继承人工作
单位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建公
司)与原被告四方签订一《协议》,一次性给予原被告款项
4050000元。被告于某接收该款项后拟写一《协议书》,将上述
4050000元款项平均分配给原告1012250元,但要求原告将其应当
继承的平谷401号房屋及丰台4**号房屋的全部权利赠与李某2、
李某3。原告表示同意4050000元款项的分配方案,但不同意将其
继承的上述房屋权利赠与李某2、李某3,被告于某遂拒绝将
1012250元款项给予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
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变更、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
原告继承平谷401号房屋[京(2016)平谷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八分之一份额;2.判令原告继承丰台4**号房屋已付购房款、车牌
号为×××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及车牌号为×××巡洋舰牌小型
越野客车折价款、市政二建公司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被继承人养老账户余额、被继承人工资款、被告于某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他人转账和于某支取的款项
等合计3898676.99元;3.判令被告于某、李某2、李某3对第二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2、李某3、于某共同辩称:平谷401号房屋是于某
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5遗产,不同意分割;丰台4**号房屋尚
更多推荐
原告,北京市,被告,继承人,房屋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