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09款马自达3价格及图片)

玛莎拉蒂股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玛莎拉蒂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廉运泽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廉运泽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廉运泽杨薇

【代理律所】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 7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档

案、被诉决定、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

玛莎拉蒂公司提交了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京行终1504号行政判决(简称

1504号判决),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因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以上事实,有玛莎拉蒂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

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

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

案中,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生效判决认定引

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该商标不能用于评判诉争商标能否初步审定,本院

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对

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重新进行判断。由于该事实系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

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玛莎拉蒂公司负担。 综

上,由于本案事实发生重要改变,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782号行政判

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8610号《关于第

2 / 7

更多推荐

商标,予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