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骐达和飞度哪个耐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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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52号天籁城
2号楼附53号2-4。
法定代表人:黄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郁曦,*,1998年6月14日出生,苗
族,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
市南岸区。
被告:廖文,*,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
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点典当公司)与
被告廖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于2022
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支点典当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郁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文经本院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点典当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
还典当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绝当逾期后的利息4200
元、综合费用13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绝
当期满后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诉讼当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
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所有费用。庭审
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
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
息,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0.9%计算的综合服务
费;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4月21日起计
算至付清时止按照当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
金。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3日,原告支点典当公司与被告廖
文签订质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典当贷款100000元用
于家庭开销,借款期限30天,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
月21日止。同日,双方办理质押物交付,原告依约向被告廖文账
户汇款100000元。典当合同届满后,被告逾期未赎当或续当,已
构成绝当。截止2022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当金本金100000
元、利息4200元、综合费用13600元,基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
金25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所欠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
违约金均未果,特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廖文未作答辩。
原告支点典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
院依法组织进行证据举示并当庭进行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质押典
当合同、当票、质押物清单、质押物交付说明、银行转账凭证、
承诺书及被告手持质押物照片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其真实
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并附
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
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3日,支点典当公司与廖文签订质押典当合同约
定,廖文以其估价为150000元的古玩动产质押,向原告申请典当
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0日,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
4月21日止;支点典当公司放款之日起典当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0.3%计算,综合费用按月费率0.9%计算;典当期满,如廖文未按
约定期限归还典当本金,还应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1‰支
付违约金。同日,支点典当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廖文
当金100000元。2021年3月25日,支点典当公司向廖文出具当
票。其后,廖文未按约定归还典当本金和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支点典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截止本案开庭之日支点典当公司未处置廖文所当古
玩当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典当(贷款)合同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
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当金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还款并支付相应费用,未按合同支付的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支付当金之日起,按月利率
0.3%支付利息、按月费率0.9%支付综合费用;如被告典当期满,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典当本金,还应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
1‰支付逾期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条
第2款的规定,金融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计利
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经本院核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内
利息及综合费用、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之数额,总计已经
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被
告应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
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合费用以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原告支点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支点典当
有限公司典当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3
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合费用以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廖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廖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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