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骐达和飞度哪个耐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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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52号天籁城

2号楼附53号2-4。

法定代表人:黄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郁曦,*,1998年6月14日出生,苗

族,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重庆

市南岸区。

被告:廖文,*,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

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点典当公司)与

被告廖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于2022

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支点典当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郁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文经本院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点典当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

还典当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绝当逾期后的利息4200

元、综合费用13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绝

当期满后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诉讼当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

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所有费用。庭审

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

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

息,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0.9%计算的综合服务

费;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4月21日起计

算至付清时止按照当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

金。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3日,原告支点典当公司与被告廖

文签订质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典当贷款100000元用

于家庭开销,借款期限30天,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

月21日止。同日,双方办理质押物交付,原告依约向被告廖文账

户汇款100000元。典当合同届满后,被告逾期未赎当或续当,已

构成绝当。截止2022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当金本金100000

元、利息4200元、综合费用13600元,基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

金252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所欠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

违约金均未果,特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廖文未作答辩。

原告支点典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

院依法组织进行证据举示并当庭进行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质押典

当合同、当票、质押物清单、质押物交付说明、银行转账凭证、

承诺书及被告手持质押物照片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其真实

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并附

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

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3日,支点典当公司与廖文签订质押典当合同约

定,廖文以其估价为150000元的古玩动产质押,向原告申请典当

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0日,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

4月21日止;支点典当公司放款之日起典当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0.3%计算,综合费用按月费率0.9%计算;典当期满,如廖文未按

约定期限归还典当本金,还应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1‰支

付违约金。同日,支点典当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廖文

当金100000元。2021年3月25日,支点典当公司向廖文出具当

票。其后,廖文未按约定归还典当本金和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支点典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截止本案开庭之日支点典当公司未处置廖文所当古

玩当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典当(贷款)合同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

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发放当金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还款并支付相应费用,未按合同支付的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支付当金之日起,按月利率

0.3%支付利息、按月费率0.9%支付综合费用;如被告典当期满,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典当本金,还应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

1‰支付逾期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条

第2款的规定,金融借款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计利

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经本院核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内

利息及综合费用、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之数额,总计已经

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被

告应向原告支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

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合费用以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原告支点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支点典当

有限公司典当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3

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综合费用以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重庆支点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廖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廖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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