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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价联[2013]3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住建局,省垦区、森工总局物价局、住建局,绥芬河

市、抚远县物价局、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

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所收取的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

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

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

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

程款支付,工程结算与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和委托人付费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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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

分档累进的方法计算,其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上述收费标准

为最高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

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且下浮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

合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

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

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咨询服务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咨询服务并提供咨询成果。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发生在咨询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差旅费

用不包含在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中。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用,经委托双方

协商同意后,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查,基本收费、核减金额的效益收费由委托人承担,

核增金额的效益收费应由受益方支付,亦可以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

出具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在经营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式

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4年5月31日止,《黑

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

联字[1999]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2.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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