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林肯飞行家缺点太严重了)

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

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7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

【审理法官】刘静雍卫红蒋娜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孙学军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孙学军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龙

【代理律所】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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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孙学军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令第10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具有对上诉人孙学军实施的交通违

法行为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具有对上诉人孙学军

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学军驾

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事实已经由生效的(2018)川01行终105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因此,市交警支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孙学军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外,市交警支队注销孙学军B1驾

驶证后,又因孙学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事实吊销其C1M驾驶证,两次处理依据的事实不

同,未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在处罚程序上,市交警支队在作出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前告

知了孙学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

申请听证的权利。市交警支队在听取了孙学军的陈述、申辩并依法进行听证后,作出6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孙学军,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孙学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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