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高尔夫顶配多少钱一辆)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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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博韬,*,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兰,辽阳市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律师。

被告:辽阳市胜达励步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新兴街16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该单位员工。

原告刘博韬与被告辽阳市胜达励步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

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

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博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晓兰,被告辽阳市胜达励步英语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刘博韬诉称:1、维持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234号仲裁

裁决书第一项,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

1304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未足额支付原告

的工资5179.00元(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季度绩效奖金差

额1013.00元、非法调岗降薪的工资差额1600.00元、2021年1

月工资2566.00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18年8月31

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损失26591.00元;4、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25.00元(4405.00元/

月×2.5个月×2),(以上1~4项合计66836.00元);5、判令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单方降薪降职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调岗;仲裁裁决认为原告履行口头变

更劳动合同一个月多月与事实不符,所谓的主管与专员的工作地

方并无区别,原告从事的仍是主管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按主管的

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原告2018年8月31日到被告处工作,2019

年10月晋升为市场部主管,工作内容包括参加总部议、参与总部

培训、写周报、做计划。2020年11月底,被告口头告知单方调岗

降职降薪为专员岗位,原告不予同意。主管与专员的工作地方无

区别,无法明确区分所在岗位为专员还是主管,但从工作内容上

看,2020年12月,原告的工作内容仍为主管工作。由此,也证明

原告履行的仍是主管岗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认同并履行被告的降

薪降职的岗位。被告提交的《辞退员工通知书》中称“根据公司

的经营方针和业务专业考量,对个人情况及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无法胜任市场主管一职。公司人事于2020年

11月27日下发通知调整岗位到高级市场专员”,但是被告在原仲

裁中并未提交任何“无法胜任市场主管”的证据,且被告提交的

《调薪通知》并没有送达给原告,系事后单方制作。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但

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2019年10月起

原告己经在主管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未有证据表明原告为何种成

绩评定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单方认定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依据不

足,并据此调整工作岗位同时降薪不合法。因此,被告作出的调

岗降薪行为系违法性质,属于被告公司单方面改变约定的劳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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