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现代胜达7座suv)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引导小汽车规模有序增长,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小汽

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考虑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

作为一项长效政策执行。

我市自

2015

年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多年以来,小汽

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在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截至

2021

年底,累计减少潜在小汽车增长约

145

万辆,为缓解

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等做出了重要贡

献。

与此同时,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然而道路资源、停车空

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在道路交通运行、节能减排、停车管理等方面

仍然面临较大压力。截至

2021

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

378

万辆,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

447

辆,车辆密度全国前列;道路运行方

面,

2021

年全市高峰期平均车速

25.0

公里/小时,同比下降

2.3%,

总体道路交通运行处于“缓行”状态;停车泊位方面,至

2021

年底

我市合规停车位总计约

268

万个,与

378

万辆的机动车总量相比,

仍存在较大缺口。

考虑我市整体交通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双碳”战略要求,有

必要将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稳定的政策执行。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

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2

12

25

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

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据此,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

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小汽车调

控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的核心规定上

升为法规,开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作为特区法

规的立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对违反调控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

结合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本次立法的思路

为:一是维持调控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

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规

(2019)2

号)的基本框架,对于各部门

分工、指标类型、配置方式等内容不做大变动;二是提升法律效力。

通过法规对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违规行为增设行政处罚,

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执行依据上升为特区法规,进一步增强小汽

车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保障。三是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遵循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分层授权,确立由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边界清晰、分

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管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基本框

架,在管理程序上没有增设规则,主要将小汽车调控政策的执行依据

从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特区法规,增强了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的法

律保障。《征求意见稿》共有八条,涵盖了一般规定、各部门职责、

指标分类、指标配置、指标有效期、指标违规使用处罚等内容。

(一)一般规定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汽车有序增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

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对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遵循《行政许可法》,

通过特区法规,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

登记、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供车辆或车辆类型具体对应的指标证明文

件,并且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二)各部门职责

现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已经执行将近

8

年,各部门职责

已相对明确,政策执行过程较为顺畅。因此,本次立法延续当前职责

分工体系,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统筹

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

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商

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

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三)指标分类

小汽车指标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主要通过“无偿摇号”或“有偿竞价”方式进行配置,双轨

制的配置方式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实践经验,同时兼顾公平

和效率;更新指标是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本市登记小汽车转让登记、

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其他指标由

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按规定直接申领。

不同类型指标申请的具体条件、指标对应的具体车辆和车

辆类型等相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四)指标配置

我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以

12

个月为周期。配置周期的设置一

方面参考了国内其它限购城市的经验,另一方面是对我市既有小汽车

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延续。以

12

个月为周期制定指标配置方案,同

时兼顾政策灵活性和稳定性,便于根据当年交通运行总体情况对次年

指标分配进行及时调整,也有利于市民对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有相对

稳定的预期。

具体小汽车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

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

等实际情况情况按年度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分配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五)指标有效期

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从政策实际运行情况来看,

6

个月

的有效期较为合理,有效期过短则难以满足市民、企业办理业务的时

间要求。有效期过长可能引发近期没有购车需求的市民、企业参与摇

号、竞价,导致确有购车需求的市民、企业获取小汽车指标的难度进

一步提高,小汽车竞价指标的价格攀升。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

车增量指标是稀缺的公共资源,为了避免指标浪费的情况,规定以摇

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

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六)指标违规使用处罚

现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不

能对违规申请、使用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政策效力不足,违法

成本过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目前深圳暂无针对违规使

用小汽车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可由本条例补

充设定行政处罚。本次立法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指标、变相买卖指

标、租赁、变相租赁指标等违规申请、使用指标的行为设定了不同形

式的行政处罚,且根据改正情况和情节严重性设定了

3

万元、

5

万元

的罚款。罚款标准参考小汽车竞价均价。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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