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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7
【案件字号】(2022)鄂02民终2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
【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当事人】葛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葛磊
【当事人-公司】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云果
【代理律所】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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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磊
【被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本院观点】葛磊与捷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捷德公司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保证葛磊的各项劳动权利实现;而葛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捷德公司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葛磊与捷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捷德公司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保证葛磊的各项劳动权利实现;而葛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捷德公司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捷德公司对奖惩及考勤等制度的设立均通过员工大会表决认可,亦对作为员工的葛磊予以培训告知,公司亦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葛磊进行岗位调动或要求葛磊临时支援其他岗位工作。2021年2月,捷德公司因葛磊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向葛磊下发了《员工违纪警告单》,认定葛磊触犯了乙类过失;同年5月捷德公司再次因葛磊不服从工作安排,向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捷德公司《捷德中国奖惩制度》第6.2(3)违纪及处分等级规定:“在24个月内第二次触犯乙类过失(较重过失),或者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严重过失),将受到违纪解聘且无任何补偿”。葛磊的行为符合该解聘无任何补偿的情形。葛磊作为劳动者多次以不在自身劳动范围为由拒绝工作,并无故离岗,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捷德公司有权解除与葛磊的劳动合同,故捷德公司对葛磊进行调岗及解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葛磊提出捷德公司应赔偿其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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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葛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5: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葛磊(乙方)于2013年7月11日与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与葛磊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合同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做到听从指挥,服从调配。 2015年因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葛磊负担。 本判决为限公司依法注销,捷德公司、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与葛磊于2015年11月18日达成三方协议,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由捷德公司承继,葛磊的劳动合同、薪资待遇、工作岗位、入职地点等维持不变。 2017年2月16日,捷德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捷德中国奖惩制度》、《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3月18日,捷德公司在手工包装车间对《捷德中国奖惩制度》、《专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进行培训,葛磊参加了培训,并在培训签到表及培训学习确认书上签字。 2017年7月,捷德公司与葛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20年11月9日,因疫情原因导致捷德公司岗位调整,葛磊被调至个人化生产部制卡操作工,并在人事异动表上签字。2021年2月,捷德公司安排葛磊及其他员工去物流部金库支援。葛磊不同意该安排,自行到休息室休息,离岗一小时,捷德公司向葛磊下发了《员工违纪警告单》,认定葛磊触犯了乙类过失,第6.3.2.4条及第6.3.2.9条。同年5月11日,捷德公司安排葛磊到现场整理工作,因葛磊消极怠工,工序长安排葛磊拖地,葛磊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脱离工作岗位区域。 2021年5月12日,捷德公司通过《员工纪律处分审批表》审批认定葛磊触犯6.3.3甲类过失(严重过失);24个月内受到4次丙类警告,或24个月内2次乙类警告。同月13日,捷德公司将决定解除葛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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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的理由报工会确认后,以书面的形式向葛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相关手续,葛磊仅办理了交接手续。因其不认可违纪原因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捷德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葛磊邮寄了《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文件。葛磊于2021年7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1年5月13日,葛磊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捷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要求捷德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要求捷德公司支付2-4月份扣款工资。8月30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葛磊的全部仲裁请求。葛磊因不服上述裁决,故而成讼。 另认定,葛磊的工资数额为:2021年2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667.24元、中夜班费100元,应发工资2917.24元;2021年3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667.24元、中夜班费200元、休假扣款652.41元,应发工资2364.83元;2021年4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1139.87元、中夜班费200元、全勤奖励100元、应发工资3589.8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捷德公司对葛磊调动岗位与解聘的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实现;而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捷德公司对奖惩及考勤等制度的设立均通过员工大会表决认可,亦对作为员工的葛磊予以培训告知,公司亦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葛磊进行岗位调动或要求葛磊临时支援其他岗位工作,在解除葛磊的劳动合同前公司亦告知了工会,充分保障了葛磊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而葛磊作为劳动者多次以不在自身劳动范围为由拒绝工作,并无故离岗,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捷德公司有权解除与葛磊的劳动合同,故捷德公司对葛磊进行调岗及解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葛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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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葛磊上诉请求:判令捷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其被公司领导以支援的名义调离原岗位去物流部门工作,其不同意该工作调动。公司领导表示要么服从工作调动安排,要么不安排任何工作。因领导未安排工作其至休息室休息,一小时后领导以擅自离岗为由下达了《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2021年5月11日,领导安排其清洁拖地工作八小时,其认为该工作安排属于恶意调动,遂在八小时清洁工作后拒绝了继续拖地的工作安排,领导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安排正常工作岗位,其去休息室等待领导安排,领导却再次下达《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并以两次乙类合并为一次甲类,以甲类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其认为领导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擅自单方面调动本人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解聘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赔偿其80000元。 综上所述,葛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葛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2民终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151号。
代表人:肖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梅,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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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磊因与被上诉人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捷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4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葛磊上诉请求:判令捷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其被公司领导以支援的名义调离原岗位去物流部门工作,其不同意该工作调动。公司领导表示要么服从工作调动安排,要么不安排任何工作。因领导未安排工作其至休息室休息,一小时后领导以擅自离岗为由下达了《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2021年5月11日,领导安排其清洁拖地工作八小时,其认为该工作安排属于恶意调动,遂在八小时清洁工作后拒绝了继续拖地的工作安排,领导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安排正常工作岗位,其去休息室等待领导安排,领导却再次下达《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并以两次乙类合并为一次甲类,以甲类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其认为领导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擅自单方面调动本人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解聘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赔偿其80000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捷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答辩称:葛磊作为公司老员工,深知公司的各项制度。葛磊在享受公司赋予的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劳动者的义务。葛磊在2021年2月擅自脱岗违纪不端正工作态度,同年5月11日葛磊再次拒绝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擅自离岗,给公司生产造成了恶劣影响,基于葛磊的两次违纪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对葛磊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程序合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葛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葛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捷德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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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葛磊(乙方)于2013年7月11日与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与葛磊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合同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做到听从指挥,服从调配。
2015年因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依法注销,捷德公司、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与葛磊于2015年11月18日达成三方协议,黄石捷德万达金卡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由捷德公司承继,葛磊的劳动合同、薪资待遇、工作岗位、入职地点等维持不变。
2017年2月16日,捷德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捷德中国奖惩制度》、《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3月18日,捷德公司在手工包装车间对《捷德中国奖惩制度》、《专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进行培训,葛磊参加了培训,并在培训签到表及培训学习确认书上签字。
2017年7月,捷德公司与葛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20年11月9日,因疫情原因导致捷德公司岗位调整,葛磊被调至个人化生产部制卡操作工,并在人事异动表上签字。2021年2月,捷德公司安排葛磊及其他员工去物流部金库支援。葛磊不同意该安排,自行到休息室休息,离岗一小时,捷德公司向葛磊下发了《员工违纪警告单》,认定葛磊触犯了乙类过失,第6.3.2.4条及第6.3.2.9条。同年5月11日,捷德公司安排葛磊到现场整理工作,因葛磊消极怠工,工序长安排葛磊拖地,葛磊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脱离工作岗位区域。
2021年5月12日,捷德公司通过《员工纪律处分审批表》审批认定葛磊触犯6.3.3甲类过失(严重过失);24个月内受到4次丙类警告,或24个月内2次乙类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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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3日,捷德公司将决定解除葛磊劳动合同的理由报工会确认后,以书面的形式向葛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相关手续,葛磊仅办理了交接手续。因其不认可违纪原因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捷德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葛磊邮寄了《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文件。葛磊于2021年7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1年5月13日,葛磊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捷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要求捷德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要求捷德公司支付2-4月份扣款工资。8月30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葛磊的全部仲裁请求。葛磊因不服上述裁决,故而成讼。
另认定,葛磊的工资数额为:2021年2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667.24元、中夜班费100元,应发工资2917.24元;2021年3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667.24元、中夜班费200元、休假扣款652.41元,应发工资2364.83元;2021年4月发放基本工资2150元、加班费1139.87元、中夜班费200元、全勤奖励100元、应发工资3589.8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捷德公司对葛磊调动岗位与解聘的行为是否违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实现;而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捷德公司对奖惩及考勤等制度的设立均通过员工大会表决认可,亦对作为员工的葛磊予以培训告知,公司亦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葛磊进行岗位调动或要求葛磊临时支援其他岗位工作,在解除葛磊的劳动合同前公司亦告知了工会,充分保障了葛磊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而葛磊作为劳动者多次以不在自身劳动范围为由拒绝工作,并无故离岗,违反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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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捷德公司有权解除与葛磊的劳动合同,故捷德公司对葛磊进行调岗及解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葛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磊与捷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捷德公司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保证葛磊的各项劳动权利实现;而葛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捷德公司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本案中,捷德公司对奖惩及考勤等制度的设立均通过员工大会表决认可,亦对作为员工的葛磊予以培训告知,公司亦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葛磊进行岗位调动或要求葛磊临时支援其他岗位工作。2021年2月,捷德公司因葛磊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向葛磊下发了《员工违纪警告单》,认定葛磊触犯了乙类过失;同年5月捷德公司再次因葛磊不服从工作安排,向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单》并记乙类警告。捷德公司《捷德中国奖惩制度》第6.2(3)违纪及处分等级规定:“在24个月内第二次触犯乙类过失(较重过失),或者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严重过失),将受到违纪解聘且无任何补偿”。葛磊的行为符合该解聘无任何补偿的情形。葛磊作为劳动者多次以不在自身劳动范围为由拒绝工作,并无故离岗,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捷德公司有权解除与葛磊的劳动合同,故捷德公司对葛磊进行调岗及解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葛磊提出捷德公司应赔偿其80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葛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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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葛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黄显珠
审 判 员 曹晓燕
审 判 员 周 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贺海珍
书 记 员 曲红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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