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艾瑞泽8试驾视频)

1、 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学军用手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拔钥匙,又与王纯龙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到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2005年12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纯龙、于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亭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为了“钓黑车”,被告人王纯龙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被告人于抉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两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孙学军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和被告人王纯龙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纯龙、于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王纯龙抢扳方向盘的行为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抉不服,以量刑过重及其拔钥匙未果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抉与被告人王纯龙为迫使被告人孙学军停车而采取拔钥匙争扳方向盘的方法,被告人孙学军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于抉拔点火开关钥匙未果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理由,经查,当被告人王纯龙与被告人孙学军争扳方向盘时,上诉人于抉亦同时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的点火开关钥匙,对造成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案例点评:可见,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恋人相约投河自杀女孩死亡 男孩反悔生还有无刑事责任?

被告人豆某与禹州一女网友袁某发生网恋,但两人的恋情却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反对。2007年6月3日晚9时许,两人行至襄城县山头店乡北汝河南岸时相约跳河自杀。当二人一同跳入汝河“共赴黄泉”时,豆某改变主意不想投河,袁某却已沉入水底。豆某在自己打捞袁某无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袁某溺水死亡。

案例点评:被告人豆某与他人相约自杀,在与他人一同入水后改变主意,虽然在他与他人相

约自杀人沉入水底后自己进行了打捞,但在打捞无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他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其作为义务来自先行行为(与他人相约自杀)。

3、 拘禁女友前男友“讨债”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还是勒索敲诈呢?

2006年12月,小莉与男子阿昌谈恋爱。次年1月,阿昌离开上海后,小莉发现自己怀上了阿昌的孩子。找不到阿昌,小莉只得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期间,小莉认识了臧洪,很快两人同居。半个月后,阿昌从台湾回来,找到小莉,许诺给她一笔50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臧洪得知此事后,于2月14日凌晨到阿昌的住处,要求其立即兑现承诺。见阿昌拿不出钱,臧洪就打他,并用钢珠枪鸣枪恐吓。之后,臧洪纠集两名同伙,扣留了阿昌的一辆本田轿车及护照、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还唆使同伙从阿昌的银行卡内提取现金4.2万元,并让阿昌为小莉购买一对戒指、支付客房费等刷卡消费1.8万余元,作为补偿款的预付款。

拿到“预付款”后,臧洪仍不依不饶,当天下午,他们又把阿昌带到另一处商务酒店进行看管。

第二天,阿昌与小莉按事先约定,签订了由阿昌赔偿其导致小莉怀孕的经济损失50万元的书面协议。中午,臧洪等人再次将阿昌转移至另一商务酒店。下午5时许,阿昌脱离臧洪等人的控制,离开酒店。至此,阿昌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1小时之久。

这到底是非法拘禁还是勒索敲诈呢?

案例点评:本案关键是“经济补偿费”是否属于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臧洪等人实施了非法扣押被害人的行为,根据目前的证据,从臧洪的角度分析,他认为阿昌与小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即阿昌自愿补偿小莉经济损失50万元,凭着他与小莉之间的关系,出面为小莉索要补偿款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事出有因”的行为,与无缘无故非法扣押他人并以索债为名勒索财物的行为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由于臧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有殴打情节,是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他两名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

2002年4月,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登记成立,龚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某玉任该公司出纳,张某艳任该公司董事、会计。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额利率,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69人次,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

后来,因为公司亏损,龚某及其妻子张某玉于去年8月外逃。至案发时,该公司资不抵债,累计亏损4461万余元。该公司尚欠公众存款425人次,计人民币285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艳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例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关键一点是看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单位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并非是诈骗集资款,而是经营失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龚某等3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龚某是主犯。

5、 假保姆偷婴案如何定性,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

家住重庆陈家坪的林先生家1岁零8个月的小孩被刚请来3天的假保姆“李贞红”偷走,很快林家就收到手机短信,要求其交赎金20万元。案发后,警方专案小组历时9天,行程2.2万公里,跨3省17个县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5月9日,被绑幼儿在四川隆昌县被成功解救;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潘学诗在陕西西安被抓获;5月11日早上8点50分,犯罪嫌疑人罗显溶在四川蓬安县落网。犯罪嫌疑人夫妻二人曾相互商议,无论敲诈是否成功,都将主动把小孩还给其父母,而且潘学诗在落网后,及时主动将小孩的下落告诉警方,两人在作案期间也未对小孩实施虐待、施暴或冻饿行为。

案例点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实质上是利用被绑架人亲人对绑架人安危的担心,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绑架他人并不必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能够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此案中,两人绑架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反抗能力,潘、罗二人以其人身安全相要挟,勒索其亲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6、 青岛“马六撞人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赵萍是青岛某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11月17日晚,赵萍和朋友在青岛市新龙源大酒店就餐后欲离开酒店时,因酒店其他客人停放的车辆阻碍了赵萍车辆的行驶,赵萍与酒店保安秦国良发生争执后将秦国良面部打伤。随后,赵萍欲驾驶鲁UW0585号黑色马自达6型轿车离开时,秦国良趴在发动机盖上。

赵萍见状,仍驾车沿热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为了将秦国良甩下车,赵萍开车快速行驶并左右晃动。车行至无棣路路口附近时,将行人周保峰、原梦娇夫妇撞死,并将秦国良从发动机盖上甩下致伤(构成轻微伤)。赵萍仍未减速,继续驾车行驶至胶州路和聊城路路口处,撞在他人汽车尾部。随后,赵萍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随后赶至的警察将其查获。

案件审理中,原梦娇、周保峰的亲属以及秦国良均和赵萍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赵萍及其亲属以现金方式赔偿原梦娇、周保峰亲属经济损失105万元;赔偿秦国良经济损失3万元。秦国良及周保峰、原梦娇亲属对赵萍的行为表示原谅,书面要求法院对赵萍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点评:被告人赵萍的行为,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目的上是间接故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 员工门上通电防贼电死单位领导,构成何罪?

现年41岁的葛金喜是郑州市某摄影有限公司摄影部职工,主要负责夜间值班工作。2006年10月31日晚,葛金喜在摄影部值夜班。由于两天前在他值班时有贼剪断门锁进入摄

影部,为防贼再次潜入,31日晚22时许,他把一根电线一头接在摄影部外门的拉手上,另一头接在220V的电源插座上,并用电笔在门把手上测量,确认有电后才去休息。 令葛金喜没有想到的是,在他把电线接在门拉手上不久,公司负责安全保卫的谢某某一行4人先后前来检查安全工作。谢某某敲过两个门后见无人应答,便双手去拉通过电的门把手,结果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点评:葛金喜明知在门把手上通电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谢某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假药”如何界定?

张某夫妇在本市华山路上经营一家成人保健品店。2005年某天,夫妇俩让女儿(另行处理)从家中将162瓶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生产的30粒装“万艾可”送至店内,然后将其中一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此事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查获,执法人员又在店内查获假冒“万艾可”161瓶。

经药监局黄浦分局认定,这162瓶“万艾可”均为假药。张某夫妇的辩护人进行辩护时说,张某夫妇所销售的假药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而且由于执法机关及时查获,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案例点评: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假药”的界定,通常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其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所作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再作出真假状况的判定。至于如何认证该假药已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更需严格判定。该法院认为,被查获的假冒“万艾可”药物含量不均匀,不符合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有药品检验报告书等为证,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夫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对张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妻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 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幼儿,构成何罪?

2006年9月份的一天,李丁找周庆启帮忙要个男孩,于是,周庆启找到张广华,并商定事成之后付张广华12000元。张广华将准备偷孩子一事告知了被告人周庆启,周庆启又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李丁,二人同意并不断催促被告人张广华抓紧实施。2006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广华伙同刘晓亮骑一红色摩托车窜至聊城市开发区东城办事处的一条南北公路上寻找目标,当看见一妇女骑自行车带一男孩时,便尾随其后伺机下手。在广福刘村西300米左右,二被告人截住妇女,被告人刘晓亮下车后用随身携带的电警棍击打该妇女,并抢夺男孩,遭到妇女极力反抗、呼救。此时不远处正在农田浇地的村民听到呼救声闻讯赶到,被告人张广华、刘晓亮见状慌忙骑车逃离现场。次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广华伙同刘晓亮骑摩托车在聊城市区恒昌商业街南发现一老年人骑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车斗内有一男一女两名儿童,遂尾随其后。当三轮车行至振兴路聊城市实验中学附近一偏僻路上时,被告人刘晓亮趁老人不备,从车斗内将男童(刘某某)抱走,并由被告人张广华骑摩托车带离现场。后二被告人骑车将男童带至东阿县顾官屯乡张红金村附近的公路上,将男童交给已联系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周庆启和李丁,周庆启将6000元钱交与被告人张广华,后张广华给被告人刘晓亮

1500元。被告人李丁连夜将男童送往青岛。案发后,被告人周庆启、张广华、刘晓亮于11月1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庆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丁。

案例点评:这就是轰动一时的聊城“10.13”特大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张广华、刘晓亮、周庆启、李丁事先通谋,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幼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10、 丈夫不顾残疾妻女带情妇逃跑,构成犯罪吗?

梁万干曾经是一位幸福的妻子和母亲,但2000年的一场火灾彻底改变了她的命运。她在火灾中严重致残,被截去一条腿,双胞胎儿女一死一残。更可悲的是,其丈夫林史良对妻子和女儿不闻不问,一边与第三者同居,一边转移财产,致使梁万干母女沦为流浪者。就在当地检察院对林史良立案查处期间,林却带着情妇逃跑了。 梁万干拖着一条残腿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她一边查阅《刑法》、《婚姻法》的有关法律条款,一边到处寻找丈夫的踪迹,并收集林史良重婚的证据。 后来,梁万干终于发现林史良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处。她及时通知了当地公安,将其抓获归案。 随即,英德市检察院对林史良提出公诉。

案例点评: 林史良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犯遗弃罪。

11、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线路的方法进行非法插播活动,如何定性?

今年38岁的李祥春又名李尚舟,男,原籍江苏省盐城市,2002年加入美国国籍。2003年1月22日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10月,李祥春从美国入境抵达江苏省扬州市。之后,他购买了影碟机、微电脑定时开关等,装配成5套有线电视插播设备,并购买了割皮刀、铁皮剪、微型切割器、多功能刀剪等工具。随后,李祥春进行实地考察,准备在扬州市5处地点通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线路的方法进行非法插播活动。10月22日凌晨1时许,李祥春在去插播地点实施作案途中被抓获,后逃脱并离境返回美国。2003年1月22日,李祥春再次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点评:通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线路的方法进行非法插播活动,适用我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12、 如何认定洗钱行为?

2004年4月到8月间,黄智练频繁出入深圳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开户、取款。取款后,他把现金直接交给“阿雄”、“阿肥”及一个不知名的人。同时,他还到深圳市罗湖商业街的一个烟铺拿过两三次钱,每次都拿一二十万元现金回来。 同年5、6月时,黄晓燕也经常到深圳市的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或提取现金,她发现,一个叫“黄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其本人,但身份证的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 黄智练和黄晓燕的背后是一个叫黄广锐的人。黄广锐是黄锡填的老乡,他在走私集团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走私得到的钱,若不经过他的手,永远也摆脱不了赃款的影子。 1972年出生的黄广锐,金融专业毕业后到深圳一家银行工作,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对银行的资金流转业务了如指

掌。黄广锐在深圳两家银行开设了黄慧娟、黄汉炎、黄娟华、郑木雄、张锦场、戴巧珠、郑学熙等多个账户,当然,申请这些账户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

“黄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黄广锐妻子黄海璇的堂妹黄晓燕,但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黄慧娟”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其妻子,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却是伪造的。

黄楚东、黄锡填、黄金成等人把走私所得货款打入这些账户,再由黄广锐立即提现或者转账后提现,把钱交给一个叫“阿南”的人;“阿南”将钱兑换成港币后,汇到黄楚东、黄锡填、黄金成指定的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永兴国际贸易公司等香港账户。从2003年5月起,他在短短1年零3个月中,就将黑钱洗“白”了达1.1亿元。从2003年7月12日至2003年7月24日,短短12天时间里,黄楚东就存入张锦场账户199笔,共5318万元;仅2003年8月8日一天,存入郑木雄账户的就有42笔,共2033.3万元。

黄广锐转款的报酬也非常丰厚,即所转款项换成港币值的千分之一。2002年至2004年8月,黄广锐为黄楚东转往境外的款项共约1.3亿元,共获利100万元左右;从2003年年初到2004年8月,共为黄锡填转款人民币8000万元,从中获利六七十万元;从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8月,黄金成打入黄广锐提供三个账户款项共计1.3亿元,转款后其获利100万元左右。

案例点评:这是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洗钱罪以来,国内首例以走私罪为上游犯罪定性洗钱罪的案例。洗钱一词源自美国,最初是指一家饭店老板把经常使用的脏硬币用漂白粉洗净,而法律意义上的“洗钱”则来自上世纪20年代。 当时美国芝加哥一个叫卡蓬特的犯罪集团经常组织实施贩毒、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但交易带来的大量现金却不敢存入银行。于是,这个犯罪集团的一个成员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非法所得的痕迹就这样被悄悄地抹去。 如今,洗净黑钱的地方早已不再限于芝加哥的那家洗衣店,洗钱成了国际化的犯罪活动,我国1997年刑法也增设了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4种方式是明确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反洗钱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至七类,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13、 开车故意杀人,又让人顶包,如何定性?

2004年12月22日21时许,郝国文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将行人杨志远撞倒。郝国文停车后调转车头从杨志远身体上辗轧过,致杨志远当即死亡。次日上午,郝国文让王敬德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投案,编造虚假事实,谎称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点评:郝国文无视国法,其行为性质已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事发后为其顶罪的司机王敬德,犯包庇罪。注意,本案不再深究交通肇事的责任。

14、 非法传销构成何罪?

3个四川籍传销“巨头”在四川通过遥控指挥,掌控着遵义一个达万余人的传销组织。遵义市工商和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展开联合侦查。经初步调查得知在遵义两城区的北京路、大连路等地,有一个庞大传销组织。从事传销的人员来自北京、甘肃、广西、云南、四川等地,达万余人。

该组织从2006年5月从广西来宾市迁入遵义市两城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他们以介绍工作或做生意为由,诱骗同乡、亲戚和朋友来遵义两城区,销售“深圳文斌贸易公司”产品(每份3800元,无产品3300元)发展下线人员,层层收取利润,非法牟取暴利。三个高级业务员远在四川遥控指挥。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该非法传销网络在遵义市两城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计378余万。罗云洪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蒋先发非法获利50余万元,路勇非法获利20余万元,冯登全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平非法获利1万余元,张小东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例点评:被告人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于未遂吗?

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2006年10月12日,连群曦、李南组织陈开权、周云华、陈白银开始印制假人民币,连群曦负责调色质量,李南协同连群曦一起监督假币印刷的质量,他们两人每天进入制假工场查看并监督、指导印刷。陈开权、陈白银、周云华3人昼夜轮班开机印刷;陈开权负责上墨、装版和晒版等工作;陈白银、周云华负责上纸、清洗机器;郑林雄负责清理假币废料及场内卫生;李永仟负责联系包装纸箱及运输车辆;陈红负责开门、望风、做饭送水等后勤服务。

连群曦等人在河源市区疯狂印制假人民币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公安机关便于2006年10月21日接到线报,一举将该制假窝点捣毁,并在制假窝点现场、住处及附近抓获上述8名被告人,缴获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055256张,数额共105525600元,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999年版人民币1055256张属机制半成品假人民币。

案例点评:这就是震惊全国、伪造人民币1亿多元的广东河源市特大制假币案。该案被告人在伪造货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属伪造行为尚未实施完成的情形,依法可认定为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可比照既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16、 谎称接拍广告骗定金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张强和刘凯经一朋友介绍来到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了几天后,两人发觉老板对于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于是动起了邪念,想钻空子,利用客户资料来发点小财。张强和刘

凯分别用假名字印了名片,分工好后由刘凯打电话给公司的客户,告知对方让她来拍广告,并称只要试镜可以就签广告劳务协议,随后就会安排拍广告。他们俩在外面私刻了一只公司的公章,买了几本收据,还设计了合同格式文本并盖上公章。等客户到公司来之后,张强负责和对方洽谈签合同,然后要求对方支付定金,开收据给对方并收钱,如果遇到对方没有现金,就由刘凯陪她们去取钱。就这样,张强和刘凯骗取多名被害人定金达96000余元。

今年8月,警方先后在广东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强、刘凯。到案后,两人对经事先共同预谋,利用在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之机,以提供拍摄广告机会为名,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广告使用协议书、肖像使用权确认书骗取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点评: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17、 生产、销售是假冒棉种行为构成何罪?

被告人陈军原系安徽省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9月,陈军与他人合伙成立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欲代理“中棉所29F1”棉种销售事宜未果。同年8月,陈军在河南宁陵县购买“邯郸109”棉种,冒充“中棉所29F1”棉种对外销售,并将“邯郸109”棉种命名为“新中棉所29F1”棉种。去年8月,陈军以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的该批棉种因质量问题,导致使用该棉种的安徽省安庆、池州、芜湖、和县等地棉田大面积减产。经查,仅在芜湖、和县两地就给棉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两千万元。事发后,在安徽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和县警方将陈军抓获,合肥蜀丰种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今年5月,和县警方又与涉案地民警密切合作,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案例点评:陈军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冒棉种,仍一意孤行,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购进、加工、包装、协商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等犯罪全过程,应对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8、 侮辱罪还是侮辱妇女罪?

陈某的丈夫张某和外地籍36岁的杨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下午屯街道办事处下午屯村南门组的租住房内,遇到杨某和张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抓扯。

当天,在下午屯峰林大道加油站旁一巷内,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

三人气愤至极。三人便持扫帚等物对杨进行辱骂殴打,强行扯下杨的内外裤后将杨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随后赶到的张某用衣服将杨某包住,并将杨某带走。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案例点评: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二)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三)两者客观方面特征存在不同。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有时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但两者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侮辱罪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只表现为暴力侮辱,即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其次,侮辱罪中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或者是能够使第三者看到、听到,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无公然性的限制,即私下里强制侮辱妇女的亦可构成此罪;第三,在侮辱罪中,被害人是否在场,行为人都可实施侮辱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要求必须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四)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19、刑讯逼供还是故意杀人?

震惊全国的河南周口七一路派出所6名民警抛死李胜利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三被告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其中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口市中院已于10日下午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律师和被害人律师,11日,法院正式通知家属领取判决书。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没有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仅为4.89万元。4月10日,在周口市中院16个小时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集体翻供,否认以前曾供述过的犯罪事实,李立田和吕留生还互称不认识,并且三人一致指称遭到周口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王万春等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写下了以前的有罪供述。

周口市中院没有采信三被告人的翻供。在法院长达15页的判决书中,对犯罪事实部分,法院查明的和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法院查明,2004年9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的姐姐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工作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李立田安排吕留生买一把刀,意图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被害人。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受李立田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领孟军伟、张伞、许磊到周口市人民移动收费厅门前,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

留置在二楼值班室。14时许,冷飞安排孟军伟、张伞、许磊、贾学会将李胜利带到三楼一办公室内。李立田、吕留生、冷飞伙同其他人对李胜利进行殴打,将李胜利打昏在地。看到李胜利被打成重伤后,李立田、吕留生提议将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冷飞说等等。后冷飞将楼下院内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全部召集到三楼第一警务区办公室,同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李立田、吕留生伙同孟军伟、张伞、许磊抬着李胜利走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时,孟军伟、张伞、许磊松开了手,李立田、吕留生将李胜利从三楼走廊栏杆处推了下去。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虽然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判决结果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无期,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写明原因。

在之前的庭审中,三被告人皆称遭到检方刑讯逼供。但本报记者了解到,周口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定,所有的被询问人笔录都有是否有刑讯逼供的签字,并且人民监督员都在场出了证据,除了三被告人指称外,并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没有采用“刑讯逼供”的被告翻供。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10日晚,李胜利家属聘请的河南国博律师事务所王有丽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刑事判决认可了民警和法院书记员栽赃陷害并最终害死李胜利这样的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基本可以接受。但民事赔偿实在太低,家属一共提了47万,结果法院只支持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4.89万元。

案例点评:啥都不用说了。

20、 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受贿了吗?

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垦殖场场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工程承包和资金结算提供了便利。他人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张某现金2.5万元;2003年4月至2006年,张某在该场与他人签订、履行木材购销合同中给他人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

2006年7月,张某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还检举了他人的贪污犯罪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张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点评:受贿与行贿虽是对合行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但不完全对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影响构成受贿。

21、 贪官犯有几罪?

2000年至2006年,秦国明利用担任藤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处理藤县国有水电

站资产转让、协调有关单位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以及干部提拔过程中,先后收受多家公司及藤县濛江镇党委书记胡远达的贿赂款共161.2万元。

另查明,秦国明于1996年调任藤县县长时,从原单位带了一辆越野车到藤县使用,原单位已经表示该车的购车款不需要藤县政府返还,但是秦国明有意隐瞒这个事实,2001年12月让县政府办公室以偿还车款30万元名义申请拨款,这笔款项经过几次转账后,秦国明以藤县某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并归自己使用。此外,秦国明还有三百五十多万元人民币、2.5万美元、3.7万港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案例点评:犯受贿(收受多家公司及藤县濛江镇党委书记胡远达的贿赂款共161.2万元)、贪污(隐瞒事实,让县政府办公室以偿还车款30万元名义申请拨款,经过几次转账后,以藤县某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小轿车,并归自己使用)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百五十多万元人民币、2.5万美元、3.7万港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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